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其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的應急管理認真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應急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應急管理制度建立情況;應急預案編制、評估、備案、培訓、演練情況;應急管理投入、專(兼)職救援隊伍和應急平臺建設情況;及時報告、處置突發事件等情況。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應急管理體系,嚴格應急管理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三)對參股等其他類子企業,中央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各股權方的應急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明確本企業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和各類突發事件分管部門的職責。
(一)應急管理機構和人員。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成立應急領導機構,設置或明確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和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分管部門,配置專(兼)職應急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應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兼)職應急管理人員。
(二)應急管理工作領導機構。
中央企業要成立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研究決策應急管理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領導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并明確一位企業負責人具體分管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三)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
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企業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分管部門開展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負責綜合協調企業內部資源、對外聯絡溝通等工作。
(四)應急管理分管部門。
應急管理分管部門負責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培訓和演練,負責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專項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積極借鑒國內外應急管理先進理念,采用科學的應急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不斷提高應急管理水平。
(一)中央企業應當將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規劃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使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與企業發展同步實施、同步推進。
(二)中央企業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應當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預案體系、應急管理制度體系、應急培訓演練體系、應急隊伍建設體系、應急保障體系等。
(三)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應急管理體系的運行管理,及時發現應急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持續改進、不斷完善,確保企業應急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各類突發事件的風險識別、分析和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編制企業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對應、內外銜接”的應急預案體系。中央企業應當加強預案管理,建立應急預案的評估、修訂和備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風險監測,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及時采取措施,防范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各級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指揮和救援人員的應急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提高全員的應急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要組織編制有針對性的培訓教材,分層次開展全員應急培訓。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節約高效的應急預案演練,突出演練的針對性和實戰性,認真做好演練的評估工作,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持續改進,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專業救援和職工參與相結合、險時救援和平時防范相結合的原則,建設以專業隊伍為骨干、兼職隊伍為輔助、職工隊伍為基礎的企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