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開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防中毒窒息專項整治的通知
安監總管一〔2013〕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以下簡稱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切實提高安全保障條件,有效防范地下礦山中毒窒息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定于2013年4-12月在全國開展地下礦山防中毒窒息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整治的必要性
近年來,地下礦山事故多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據統計,2006年以來,金屬非金屬礦山共發生較大事故368起、死亡1426人,其中地下礦山所占比重高達64.1%和51.8%;重大事故14起,其中有10起發生在地下礦山,占71.4%。在地下礦山較大以上事故中,因火災和炮煙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超過40%,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均位于地下礦山各類事故之首。事故調查分析表明,地下礦山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通風安全管理混亂;二是井下違規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三是井下部分設備嚴重老化,使用非阻燃材料;四是放炮作業后未按規定檢測有毒有害氣體濃度,作業人員擅自進入采掘工作面;五是事故發生后,救援人員未攜帶個人防護用具盲目施救引發傷亡擴大。因此,有必要立即開展專項整治。
二、重點整治內容
本次專項整治以完善地下礦山通風系統為重點,突出井下火災防范和通風安全管理,強制推行下井人員配備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裝備,加快淘汰容易引起火災的老舊設備和非阻燃材料,強化應急管理,切實提高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地下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AQ2013-2008)等安全生產標準的要求組織生產,對井下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排查,特別要針對可能造成中毒窒息事故的隱患開展集中排查治理,確保達到以下要求:
(一)礦山企業必須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嚴格落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二)礦井必須安裝主要通風機,并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筑物,形成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機械通風系統必須能實現反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并保留試驗記錄。
(三)獨頭采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機,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四)所有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風壓傳感器。在回風巷要設置風速傳感器。
(五)礦山企業必須為每一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并確保隨身攜帶。
(六)礦山企業必須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一個班組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人員進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須檢測有毒有害氣體濃度。
(七)井下廢棄巷道必須及時封閉,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八)井下使用的動力線、照明線、帶式輸送機、風筒等設備設施必須具備阻燃特性。淘汰容易引起火災的老舊設備和主要井巷木支護。
(九)井下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經礦長簽字批準后實施。井下嚴禁吸煙。
(十)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火災和中毒窒息事故現場處置方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確標示避災路線,并確保安全出口暢通。
三、方法步驟
(一)企業自查和整改階段(4-10月)。地下礦山企業要立即對照重點整治內容逐條進行檢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責任、資金、措施、時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自查和整改工作完成后,要形成總結報告。
(二)督促檢查和整治階段(11月)。在企業自查和整改的基礎上,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分級屬地監管職責,采取檢查、重點抽查和異地互檢等方式,督促地下礦山扎實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采取責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產整改等措施,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三)重點抽查和督查階段(1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部分地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抽查,檢查專項整治開展情況和重大隱患整改情況,評估專項整治效果。結合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組織部分省級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異地互查,鞏固專項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地下礦山企業要高度重視專項整治工作,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成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專業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組成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機構,制定方案、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要組織技術人員或聘請專家對礦井通風系統和通風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全面評估,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要對井下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排查,對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重大隱患要抓緊整改。要突出防中毒窒息事故的重點,對所有入井人員進行一次通風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的專題教育培訓,組織開展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應急演練。要注重安全科技進步,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抓緊配備檢測檢驗裝備和個人防護用具,切實提高對中毒窒息事故的防范能力。
(二)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部署和落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抓住不放,對于沒有配備自救器、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等問題,要責令立即整改;對于使用非阻燃材料、通風機未安裝監測監控裝置等問題,要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到位;對于未安裝主要通風機等問題,要責令立即停產,整改不合格不得生產。要與礦山整頓關閉和“打非治違”工作相結合,對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4號)等要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三)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通過專項整治,督促礦山企業嚴格按照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有關建設標準和要求,結合企業特點,加快實施進度,確保按期建成。“六大系統”的建設要突出事故防范、應急救援、逃生避險,并納入相關應急預案,強化日常管理和預案演練。
(四)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在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中嚴把安全準入關,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安全生產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的應用,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產基礎,鞏固專項整治成果。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于12月15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