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裝具 背囊
本部分規定了救災專用背囊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救災專用背囊的訂購、生產與驗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入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入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50—2008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評定變色用灰色樣卡
GB/T 2679.7—2005 紙板 戳穿強度的測定
GB/T 3917.3—2009 紡織品 織物撕破性能 第 3 部分: 梯形試樣撕破強力的測定
GB/T 3923.1—1997 紡織品 織物拉伸性能 第 1 部分: 斷裂強力和斷裂伸長率的測定 條樣法
GB/T 4666—2009 紡織品 織物長度和幅寬的測定
GB/T 4669—2008 紡織品 機織物 單位長度質量和單位面積質量的測定
GB/T 4857.4—2008 包裝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第 4 部分:采用壓力試驗機進行的抗壓和堆碼試
驗方法
GB/T 5455—1997 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垂直法
GB/T 6545—1998 瓦楞紙板耐破強度的測定法
GB/T 6836—2007 縫紉線
GB/T 16604—2008 滌綸工業長絲
GJB 3840—1999 包裝用塑料基壓敏膠粘帶規范
FZ/T 01004—2008 涂層織物 抗滲水性的測定
FZ/T 01063—2008 涂層織物 抗粘連性的測定
FZ/T 63006—1996 松緊帶
FZ 65002—1995 特種工業用繩帶 物理機械性能試驗方法
QB/T 2173—2001 尼龍拉鏈
QB/T 2461—1999 包裝用降解聚乙烯薄膜
QB/T 3811—1999 塑料打包帶
3 要求
3.1 樣式結構及成品主要尺寸
3.1.1 救災專用背囊由前貼袋、兩側貼袋、囊體、囊底袋和雙肩背帶組成,樣式結構見圖 1 和附錄 A
中圖 A.1 和圖 A.2。
3.1.2 成品各部位名稱及主要尺寸見圖 1。
3.2 材料規格
主輔材料規格與質量要求、用途應符合表1的規定。
3.3 外觀質量
3.3.1 成品外觀應規整、平展、整潔。
3.3.2 成品結構、面料色相及規格應符合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標樣,顏色為天藍 PANTONG 19—4049,
成品表面色差按 GB/T 250—2008 檢驗,不得低于 4 級,各種線帶與主體材料的色差不得低于 3 級。
3.4 縫制
3.4.1 縫紉線路須規整、線跡直順針碼均勻、縫制牢固,縫頭寬窄一致,不得有開線、斷線、跳線、死折、殘留針眼、出套、毛漏及掉道等缺陷。
3.4.2 起止針須回針 3 道~5 道,長度為 10mm~15mm,斷線接頭處須重縫 20mm~30mm。
3.4.3 針碼密度,7 針/30mm~10 針/30mm ,上下線松緊應一致。
3.4.4 背帶上段用面料夾醋酸乙烯(EVA)發泡海棉均勻絎縫三道線,夾縫在背囊后上沿的加強布內,下端用線帶固定塑料插扣;背帶下段線帶穿上可調節塑料插扣的插頭,夾縫在背囊側貼袋合縫處的三角形結合布內。加強布寬 50mm,縫明線 4 道。背帶夾縫處應重縫 3 道線,線跡應規整,結合部位縫制牢固。
3.4.5 兩側貼袋下部用面料,上部用網眼布縫制,袋口用松緊帶包縫。松緊應適當,縫制應規整。
3.4.6 前貼袋上斜向需縫制兩條寬度為 40mm 的熒光帶。
3.5 理化性能
主、輔材料的性能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材料檢驗
各種材料進廠后或使用前按相關標準檢驗,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2 外觀檢驗
4.2.1 檢驗條件
在天然散射光或無反射光的白色透射光線下進行,光的照度不得低于 300lx(相當于 40W 日光燈下距離 500mm 處的光照度)。
4.2.2 檢驗方法
外觀質量的檢驗以目視觀感和手感檢驗, 并與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標樣比照檢驗。
4.2.3 顏色檢驗
主輔材料的顏色按 GB/T 250—2008 的規定,并與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標樣比照檢驗。
4.3 尺寸檢驗
成品尺寸的檢驗用精確度為 1.0mm 的普通量具檢驗。
4.4 理化性能檢驗
4.4.1 面料性能指標的檢驗按附錄 B 的規定。
4.4.2 瓦楞紙箱質量檢驗按 GB/T 4857.4—2008、GB/T 6545—1998、GB/T 2679.7—2005 的規定。
4.4.3 壓敏膠粘帶檢驗按 GJB 3840—1999 的規定。
4.4.4 塑料打包帶檢驗按 QB/T 3811—1999 的規定。
4.4.5 線帶斷裂強力的檢驗按 FZ 65002—1995 的規定。
4.4.6 塑料插扣插合強力的檢驗在成品上取背帶參照 FZ 65002—1995 的規定。
4.4.7 縫紉線的檢驗按 GB/T 6836—2007 的規定。
4.4.8 尼龍拉鏈平拉和拉頭拉片結合強力的檢驗按 QB/T 2173—2001 的規定。
4.5 標志與包裝檢驗
產品標志與包裝質量的檢驗按 6.1 和 6.2 的規定。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分類
本部分規定的檢驗分類如下:
a) 首件檢驗(見 5.2);
b) 質量一致性檢驗(見 5.3);
c) 驗收檢驗(見 5.4)。
5.2 首件檢驗
5.2.1 檢驗要求
首件報樣檢驗是在承制方按合同批量投產之前,由訂購方或訂購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并確認承制方能否生產出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產品,檢驗應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a) 首件報樣檢驗,在首次投產前,承制方應持合同中簽訂的產品樣品,到訂購方或訂購方指定的檢驗機構履行報樣手續,報樣符合本部分規定后才能進行生產;
b) 首批產品檢驗,對承制方首次生產,或曾生產過,但已兩年以上未生產的產品,訂購方或訂購方指定的檢驗機構,對首批產品和半成品質量及工藝流程、設備及其他必要的項目進行檢驗。
5.2.2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見表2規定。
5.2.3 檢驗數量
首件報樣檢驗數量為一個,原材料、桿件及配件理化性能檢驗按實際需要取樣。
5.2.4 合格判定
首件報樣檢驗、首批產品檢驗全部符合表2中合格品判定條件,判為合格品。首件報樣檢驗不合格,允許修改后第二次報樣,若仍不合格,判首件報樣不合格。首件報樣送檢中理化性能不合格,可第二次報樣復檢,若仍有不合格項,判首件報樣不合格。
5.3 質量一致性檢驗
5.3.1 檢驗要求
承制方應在生產過程中應對半成品、成品逐個檢驗。原材料理化性能應周期性檢驗。訂購方或訂購方指定的檢驗機構,可依據每批次生產周期,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按本部分的規定,對承制方的生產條
件、在制品和成品質量進行檢驗。
5.3.2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見表2規定。
5.3.3 產品合格判定
產品全部符合表2中合格品判定條件,判定該件產品為合格品。產品因有缺陷返修后經檢驗合格,
判該件產品為合格品。
5.4 驗收檢驗
5.4.1 檢驗要求
承制方在產品出廠前,應按批次,相對集中的向訂購方或訂購方指定的檢驗機構報檢。訂購方或訂購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根據需要可對產品進行破壞性檢驗。
5.4.2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見表2規定。
5.4.3 抽樣方法、檢驗數量
抽樣方法為隨機抽樣,檢驗數量為 0.5%。原材料及配件理化性能檢驗按實際需要取樣。
5.4.4 產品合格判定
5.4.4.1 單件產品全部符合表 2 中合格品判定條件,判定該件產品為合格品,否則判定為不合格品。
5.4.4.2 抽樣產品全部符合表 2 中合格品判定條件,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單項及理化性能不合格,
允許第二次加倍抽樣復驗,復驗合格,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復驗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6.1 標志
6.1.1 產品標志
6.1.1.1 背囊正面上部印刷 “××救災” (××為行業系統統一標志。例如:民政系統采購時標志為“民政救災”)字樣,字體高度為 50mm 平頭標準黑體字,四個字的長度 230mm 居中均布。在“××救災”上部分別印刷監制單位名稱及生產批號,字體大小適宜。
6.1.1.2 印刷字用白色織物油墨,印刷應清晰、工整、牢固,水沖不得掉色。
6.1.2 包裝標志
6.1.2.1 紙箱外兩側面均印刷黑色的產品名稱、數量、質量、體積、生產年月、生產批號、承制單位名稱和監制單位名稱,兩端面印刷黑色的“救災專用” 及“注意防潮”。其中產品名稱、生產批號、承制單位名稱、監制單位名稱和“救災專用”及“注意防潮”為黑體字,其他為宋體字。產品名稱、“救災專用”及“注意防潮”字體寬度為 60mm,其他字體寬度為 35mm,承制單位名稱和監制單位名稱字體大小可根據單位名稱字數酌情選擇,見圖 2。
6.1.2.2 印刷布局合理,字體大小適宜,字跡清晰、工整。
6.2 包裝
6.2.1 背囊包裝分內包裝和外包裝。
6.2.2 內包裝為每個背囊裝入一個透明塑料袋。
6.2.3 外包裝用紙箱,每個紙箱內放 30 個背囊。每個紙箱內需附產品檢驗單一張,檢驗單樣式見圖 3,其“檢驗單”、“產品名稱”、“品等”、“生產日期”、“檢驗人員”和“承制單位名稱”標題為黑體字,其他為宋體字。檢驗單尺寸為 B5 紙的 1/4。字體大小適宜。
6.2.4 紙箱外尺寸為 590mm×390mm×420mm(長×寬×高)。紙箱質量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6.2.5 紙箱需用 60mm 寬的膠粘帶封牢,粘貼膠粘帶應下棱邊不低于 50mm。膠粘帶質量應符合 GJB3840—1999 中Ⅰ型的規定。
6.2.6 捆箱用 PP12008 J 塑料打包帶捆成“井”字形,橫豎互壓,捆扎應嚴緊牢固。塑料打包帶質量應符合 QB/T 3811—1999 中一等品的規定。
6.3 運輸與貯存
6.3.1 包裝箱在運輸、貯存中嚴禁露天堆放。應注意防潮,不得日曬雨淋。搬運、裝卸過程中嚴禁拋摔。
6.3.2 包裝箱貯存的環境溫度為-20℃~+30℃,相對濕度不得大于 80%。碼垛高度不超過 5m。
A.1 樣式結構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樣式結構
救災背囊正面樣式結構見圖A.1,背面樣式結構見圖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