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訓的主要內容
(一)礦山救護隊指戰員培訓。中隊以上指揮員培訓,要在常規培訓的基礎上,著重進行國內外事故救援典型案例分析、礦山救護軍事化管理及訓練方法、礦山典型事故情景演練、國內外礦山救援新裝備與新技術、礦山救護信息化技術、國外礦山救援管理體系及動態、救援經驗、《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8號)等內容的培訓。
中隊以上指揮員復訓,要在常規復訓的基礎上著重進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救援決策指揮技能及典型案例分析、國內外礦山救援新裝備與新技術、礦山救護隊建設及管理新理念、礦山救護裝備及救援技術實訓演練等內容的培訓。
救護隊其他人員的培(復)訓內容,由各省(區、市)按照《礦山救護規程》的要求,結合本地礦山安全生產實際確定。
兼職礦山救護隊員培(復)訓的內容,參照專職礦山救護隊員的相關要求執行。
(二)礦山從業人員培訓。礦山企業應急管理人員培訓參照《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培訓大綱和考核規范》(AQ/T9008-2012),以事故救援案例分析和情景演練為重點,突出應急處置能力的培養。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按照“三項崗位”人員安全培訓大綱有關應急管理方面的要求執行。其他礦山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培訓,以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應急管理、應急救援知識為重點,突出培養事故預防、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礦山其他從業人員要著重學習應急自救常識,重點培養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三)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有關人員培訓。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急管理(救援)人員以《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培訓大綱和考核規范》(AQ/T9008-2012)為指導,以事故救援案例分析為重點,突出應急指揮能力的培養。其他相關人員培訓以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法律法規為基礎,突出培養事故預防、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從事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師資培訓。礦山救援師資要熟練掌握礦山救護隊指戰員培(復)訓主要內容以及適合礦山救援培訓特點的教學技能,突出礦山救援教學能力的培養。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有關中央企業要進一步提高對礦山救援培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安全培訓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入目標管理計劃,進一步加大力度,保證如期完成培訓任務。
(二)切實落實企業培訓責任。有關企業要把應急救援培訓納入企業安全培訓的總體規劃,建立健全應急培訓機制,保障經費需求,嚴格落實從業人員先培訓后上崗制度,在“三項崗位”人員培訓、三級教育和全員培訓中強化應急救援培訓,建立健全應急培訓檔案。
(三)嚴格培訓管理。礦山救援培訓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從培訓對象需求、培訓計劃制定、培訓教學設計、培訓教材選擇、培訓效果反饋等環節,加強對培訓承辦單位的監督和管理,確保高標準完成培訓任務。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要求落實教考分離,加強監督檢查,并規范應急救援培訓證書管理。應急指揮中心隨機對培訓和考試工作進行抽查檢查。
(四)加強培訓機構和師資隊伍建設。礦山救援培訓工作要由具備安全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和具備資質的礦山救護隊承辦。要依托高校、科研、企業和礦山救護隊,建設一支熟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精通培訓業務的專兼職教學骨干隊伍,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培訓師資水平。
(五)發揮國家(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輻射引領作用。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加強對國家(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工作的指導,在積極組織開展新配備大型裝備的操作訓練、熟練掌握新裝備的操作使用方法、實現人機有機結合、盡早形成救援能力的同時,充分發揮國家(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人才、裝備優勢和培訓功能,帶動礦山應急培訓和救援水平的進一步提升。
請各省級礦山救援培訓主管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總結和本年度計劃報送應急指揮中心信息管理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