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安網訊:其實,規范的消防滅火救援行動在任何時期都應是重要的和必須受到各級高度重視的,之所以特別提出社會轉型期加強其規范性,主要是基于現階段也就是社會轉型期,包括火災在內的各類災害事故發生頻繁,社情民意對消防滅火救援規范性呈現出持續的關注和更高的訴求這一時代特征和消防滅火救援行動本身存在的規范性亟待加強的客觀實際。
回顧上世紀80年代或更早的時期,社會和人民群眾對消防滅火救災充滿感激和贊譽,異議者甚少或基本沒有,進入90年代,開始出現了一些指責和非議,主要集中在“消防隊到場晚了、消防車出水慢了或‘沒裝水’、救火動作不夠迅速”等等,客觀地說,上述現象除了極少數確實存在之外,大部分還是緣于當時的城市消防力量相對較少、群眾在火災情況下的急迫心理形成的主觀判斷和對消防滅火行動缺乏了解等。非常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在幾乎每一起重大的火災和災害事件的救援中,消防滅火救援行動幾乎無一例外的進入社會和群眾關注與談論的話題,也當然地成為各種媒體視線焦點。與此相呼應的是,為數不少損失較大特別是亡人火災或其他災害事件救援中,有關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行動不嚴謹、不規范、不專業、甚至“不作為”的指責、投訴較之以往任何時期都大幅度上升,除了群眾現場指責、媒體報道之外,還有公開請愿、網絡炒作、舉報投訴、上訪索賠、訴諸法律等多種具有時代特征的訴求表達方式,有的在方法和途徑上呈現出極端化趨勢,負面信息的快速傳播和由此帶來的消極反響,給部隊形象、正常秩序、工作重點等帶來了困擾和消極的影響。
分析當前圍繞消防滅火救援行動的指責投訴不斷增加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大多數群眾對現代條件下的火災、災害的復雜性不了解,對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行動的實施過程和方法手段更是缺乏認識,“火燎心急”的心態下難免求全責備,給以必要的解釋和持續的宣傳,大多數都能夠得到理解和認同。
二是維權或利益因素使然。主要是火災過失方、受災戶及其被殃及利益的個人或群體等,出于對法律責任的規避或損失、傷亡的索償,往往會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對消防滅火救援行動提出質疑,要求賠償,其中有一部分固然是無理訴求,但也要注意到有相當一部分舉報投訴越來越具有針對性和“專業性”,如一起亡4人的火災舉報中列舉了11條依據,其中7條包括了“消防員個人防護不到位因此始終未能進入火場救人、第一時間破拆使用的是消防斧而不是金屬切割器材、第一到場力量沒有及時使用消防梯救人救火、破拆位置在二層而沒有選擇一層大門…..”,此事引發了網絡炒作,類似的舉報投訴和訴諸法律的案例,近年來已經多次發生,可以預見,在現階段社會轉型、各種價值觀念和利益分配呈現出多元化深刻變化的形勢下,因群眾對滅火救援行動不滿意而引起的上訪行為和司法訴訟可能會繼續呈現出上升的態勢,值得我們從滅火救援行動本身和與其相關的新聞發布、媒體報道、輿情掌控、投訴接訪乃至司法應對等諸多方面重視和強化。
三是社會轉型帶來的觀念轉變使得公眾對公共服務與公共安全的期望值迅速攀升,部分群體對政府提供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或其他方面不夠滿意,心懷抱怨,當出現火災等災害事故時,理所當然地成為了各方視線的焦點,一旦發生較大火勢、較大損失、次生災害、人員傷亡等,非常容易被媒體在第一時間單方面報道,或被公眾憑借“第一印象”從主觀上做出“事實判斷”,極易形成網絡炒作和網民“圍觀熱議”的局面,引導和處理不當,還有可能會成為引發其他事件或公共群體事件的突破口和導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