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集中采購方式不全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中采購》明確規定了五種集中采購方式,但在現實工作中,由于部分采購金額低、需求時間急等物資采購不能完全適用,致使部分采購工作難以“合法”。一些基層單位,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大多采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方式進行,采購方式較單一,不利于資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3 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消防部隊集中采購工作的建議
3.1加強集中采購預算管理
財務部門應加強與有關業務單位的溝通與協調,形成合力,切實編制好集中采購年初預算,健全和完善集中采購預算制度,做到集中采購年初預算在編制時間上與部門預算編制同步,在編制方法上與部門預算編制協調一致。要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等規定,進一步細化預算項目,細化具體采購品目,形成列明預算科目、采購資金數額、采購資金構成、品目名稱、采購數量、規格型號、采購方式和采購時間等內容的集中采購預算,以全面反映本單位年度采購活動,確保集中采購預算與財務預算能夠同步編制和同步批復,從而提高編制集中采購預算的時效性、增強完整性和前瞻性。同時,要完善和規范集中采購預算調整制度,減少執行中的追加和調整事項,增強集中采購預算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減少集中采購計劃的隨意性,為集中采購工作的規范開展創造條件。要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年度集中采購數額擬達到的計劃目標,盡可將小規模采購集中統一組織,集中采購項目資金,實行批量采購,逐步提高集中采購比重,降低分散采購比重,提高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比重,改進采購方法,使“公開招標應作為集中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的法定目標盡快得以實現。
3.2強化監督約束機制
各級消防部隊應明確紀檢、審計部門對集中采購實施監督的具體內容,并不斷加大執行的力度。只有集中采購監督部門不折不扣地履行其職責,才能保證集中采購法規、制度的貫徹執行,才能規范集中采購操作行為。監督部門對集中采購要實行全方位、采購全過程監管,要監督采購方式執行、招標文件和采購信息發布、專家使用、評標過程、采購合同的執行等各個環節。尤其是要注意提前介入,關口前移,從招標文件的制定、專家使用到評審等過程,監督部門都應發揮積極作用。要加強集中采購預算剛性約束,進行事前審查,對通用性強的項目分期分批集中采購,通過市場充分競爭,形成集中采購規模效益,體現集中采購的優勢,最大限度節約財政資金,避免鋪張浪費。要進一步完善外部監督機制,可以通過公開發布信息、信息報告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約束和牽制。同時,在集中采購組織機構和操作流程上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監管機制,實行管、采分離;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做到采購、付款、驗收等環節相分離,逐步形成有關各方相互制約的監督機制。
3.3加強集中采購隊伍建設
加強消防部隊采購隊伍建設,提高采購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采購執行能力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作。目前,國家對政府采購人員和社會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正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和執業考核制度。各級消防部隊應將從事集中采購工作人員納入國家采購從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考試之中,提高從業資格的準入門檻,調動從業人員的學習積極性。要加強各級消防部隊采購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重點是加強法律、法規和采購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專業化操作水平,以科學制定價格參數和評價標準,縮短采購操作時間,實現采購價格和采購質量最優,提高集中采購效率和質量。同時,要加強采購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強化采購人員廉潔自律意識,不斷提高政治素養,使集中采購工作真正成為體現效率和效益的陽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