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安網訊:近日,山西長治一化工廠發生苯胺泄漏事件成為大家關注的熱點。泄漏事件導致鄰省邯鄲停水、居民搶購瓶裝水,而安陽境內部分水體有苯胺、揮發酚等因子檢出和超標。涉事的天脊方元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共4人被撤職。大家關注的同時也應該思考,一起影響頗大的污染事件,5天后才通報相關各方,6天后公眾才通過媒體知曉。人們當然會立馬想到“瞞報”一詞,而長治市政府新聞辦主任回應質疑時稱他們是按程序處理,“只要污染不出長治的邊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報”。
污染信息瞞報5天,無異于“投毒”5天。長治當地已有村民反映其家懷孕的母羊飲水后流產,而河北邯鄲發現漳河上游河面出現大量死魚。瞞報、遲報的危害,官方想必比咱們更清楚,這里無須贅述。但有一個問題特別值得注意,那就是一些地方總能找到遲報的借口和依據。
如果官方制定規則時對自己寬松,那么公職人員想違一次規,確不容易。如長治市新聞辦主任所言:“發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長治的邊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報,自己處理就行,出邊界才需要報。”果真如此,則足以證明,當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但與“急”關系不大,反而有幾分“悠閑自在”意味。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兩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這里的“較大以上”、“無法判明等級”等表述,也給地方官留下了自由發揮的空間。
這么看來,當地不承認遲報,事件曝光后僅處分幾名企業高管,似乎也是合乎程序的。于是就不難理解,近年來發生的許多水污染事件,為何都伴隨著遲報問題。譬如,去年2月3日,江蘇鎮江發生水污染事件,直到2月7日當地才發布消息承認苯酚污染;2011年7月21日,四川涪江發生水污染事件,當地于7月26日晚上發布公告,披露真相……吊詭的是,官方遲報的時間,往往都在5天左右。
都說群眾利益無小事,但很多時候,真不知什么級別的突發之事,才能讓地方政府應急預案真正“急”起來。全國各地水污染事件足夠多,瞞報遲報也屢見不鮮,究竟還要發生多少類似突發事件,才能使地方官“對污染認識足夠”,才能“警惕性高”,才能對“危害估計足”?我認為,一次教訓都不需要,只要胸懷蒼生,急民之所急,就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