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鄉鎮消防隊伍建設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33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方便公眾更加客觀、全面了解掌握《通知》精神和相關政策,現做以下解讀: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一)建設和發展鄉鎮消防隊伍是應對當前鄉鎮、農村火災形勢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全省縣域、鄉鎮和農村經濟規模顯著提升,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鄉鎮、農村火災呈現頻發、高發態勢,占到全省火災總量的53%以上,給人民群眾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2010年以來,全省共發生火災9.6萬起,其中,發生在鄉鎮、農村火災共41548起,占全省火災總量的43%。特別是2014年,全省發生在鄉鎮、農村的火災共15696起,占53.2%;死亡33人,占53.2%;直接經濟損失1.52億元,占54.3%;給受災群眾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甚至危及群眾生命安全。鄉鎮消防隊伍具有出動快、到場早、情況熟的優勢,是我省消防力量體系的有效補充,也是應對當前鄉鎮、農村火災形勢,保障鄉鎮、農村消防安全的重要舉措。
(二)建設和發展鄉鎮消防隊伍是彌補當前鄉鎮消防力量薄弱的迫切需要。我省共有鄉鎮1198個(鎮1107個、鄉91個),其中,國家重點鎮207個。截止目前,全省鄉鎮建有消防隊638個,其中,有479個是按照“一鎮、一隊、一車”的標準,依托鄉鎮政府或派出所建立的兼職消防隊,這些消防隊由值班的鄉鎮政府干部或公安派出所民警管理,組織值班的派出所聯防隊員、單位保安員編組執勤,大多數僅配備1輛簡易改裝消防車和簡易的器材裝備,滅火所需的個人基本防護裝備配備較少。加之這些消防隊的辦公、人員、訓練、裝備維護等日常經費得不到有效保障,人員流動性較大,多數消防隊員身兼數職,缺乏從事滅火救援必備的專業知識和技戰術能力,導致了當前鄉鎮、農村消防力量不足,隊伍戰斗力不高,作用發揮不夠理想。
(三)建設和發展鄉鎮消防隊伍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鄉鎮消防隊伍是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和發展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賦予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也是構建山東特色消防力量體系的創新之舉。《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71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2011]國發46號)、《關于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0]37號,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以下簡稱“七部委《指導意見》”)等明確要求各級政府要大力推進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等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消防法》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大力發展鄉鎮消防隊伍是應對當前消防力量不足,滿足鄉鎮、農村消防安全保障需求的務實之舉,也是促進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實現城鄉公共消防服務均等化的現實要求。
(四)建設和發展鄉鎮消防隊伍的時機已經成熟。山東作為全國經濟大省,隨著藍黃戰略加快推進,近年來綜合經濟實力大幅提升,全省國民經濟總值穩居全國前三,特別是縣域、鄉鎮經濟快速發展,這為推進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基礎。2011年《山東省消防條例》規定了新建專職消防隊的裝備、經費、人員標準。2012年公安部《鄉鎮消防隊標準》(GA/T998-2012)確定了鄉鎮消防隊站建設規模和車輛、器材裝備等標準規范。2013年底,省政府又頒布實施了《山東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的鄉鎮;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都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提出了鄉鎮消防隊的建設要求。特別是2014年“11.16”壽光火災發生后,省政府對加強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更加重視,要求盡快采取具體措施,切實推進我省鄉鎮消防隊伍建設。
今年以來,省公安廳審時度勢,緊緊把握有利時機,在先期調研的基礎上,提請省政府辦公廳協調省編辦、發改委、住建廳、財政廳、人社廳、國土廳、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等部門,緊緊圍繞鄉鎮消防隊伍發展思路,反復調研、實踐、論證,起草了《關于進一步推進鄉鎮消防隊伍建設的通知》,經省政府同意下發全省貫徹執行。《通知》通過明確建隊模式和標準、建設目標和步驟,以及業務指導、責任落實等工作內容,為推動全省鄉鎮消防隊伍科學、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和保證。
二、提出了“三種模式”,明確了鄉鎮消防隊的建隊標準
考慮到全省各地縣域、鄉鎮經濟水平發展不同,《通知》明確規定各地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因地制宜的建設區域性、獨立的鄉鎮專職消防隊或志愿的鄉鎮消防隊。
(一)明確了縣域、鄉鎮經濟發達地區鄉鎮的建隊模式。對于這些地區,主要考慮依托1個經濟條件較好的鄉鎮,建設1個規模較大、標準較高的城市消防站,覆蓋周邊多個鄉鎮,并配備2-4輛消防車,適當編配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予以保障,或由受益鄉鎮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保障。這個消防站的建設標準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1)確定的二級普通消防站的標準來執行,其車輛裝備和專職消防隊員配備標準都比一般的鄉鎮消防隊要高,其轄區面積也較大,承擔的任務量也較大。
(二)明確了區域性專職消防隊轄區之外的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鄉鎮的建隊模式。考慮到每個縣、每個鄉、每個鎮的建成區面積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區域性政府專職消防隊不可能把每個鄉鎮都覆蓋到,這就需要在建成區面積較大、經濟較為發達的鄉鎮建立獨立的專職消防隊。對于這些獨立的鄉鎮專職消防隊,《通知》提出了兩種建設模式,一種是由鄉鎮政府依托現有的人力、物力自主建設,所需經費由鄉鎮政府自己承擔;一種是由鄉鎮政府牽頭,轄區企業自愿參與的方式聯合建設,所需經費以鄉鎮政府為主,受益企業共同保障。這兩種模式建設的鄉鎮消防隊雖然不需要像區域性專職隊那樣建設城市消防站,但是其建設標準應達到《鄉鎮消防隊標準》規定的要求。其中全國重點鎮建設規模應達到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要求,其他鄉鎮建設規模應達到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要求。
(三)明確了其他經濟條件較差、人口較為稀少鄉鎮的建隊模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本著“鄉鎮全建、一個不漏”的原則,《通知》規定:經濟條件較差、人口較為稀少,沒有建立專職消防隊的鄉鎮要按照公安部等五部委《關于積極促進志愿消防隊伍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2]61號)要求,依托轄區公安派出所、企業或志愿從事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伍是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的重要補充,將進一步提高鄉鎮、農村防控火災能力和社會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三、提出了“三步走”目標,明確了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步驟
(一)調查摸底,掌握實情。為全面掌握各地鄉鎮消防隊伍建設實情,讓市、縣(市、區)政府知道哪些鄉鎮建設了鄉鎮消防隊、哪些鄉鎮還沒有建,或者哪些鄉鎮雖然建了,但是還沒有達到標準,心里有個明白賬。《通知》要求今年3月份,由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牽頭,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確定的建隊范圍和分類、分級標準,完成本地區鄉鎮消防隊普查任務,摸清底數,明確任務,建立臺賬,為全面建設奠定基礎。
(二)制定方案,明確目標。根據普查結果,各地掌握了底數,就要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結合自身現有的消防力量和滅火救援任務等實際情況,制定完成本地區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方案,弄清楚哪些地方需要建設區域性專職消防隊、哪些地方建設鄉鎮專職消防隊,哪些地方建設志愿消防隊,并進一步明確隊站布局、人員數量、車輛裝備、經費保障、房屋建筑和責任部門等事項。特別是對建設用地面積要認真規劃,為今后發展、隊站升級改造預留空間。
(三)分步實施,逐步達標。建設方案制定好了,下步任務就是建設了。考慮到各地建設任務不同,《通知》明確了“新隊按標建、舊隊促達標”的建設原則,建成一個、驗收一個,達標一個。在建設時,對于一時條件受限,無法一次性建隊達標的,可以分期建設,先期投入執勤,逐步升級改造,逐步達到標準。同時提出了兩年全部完成建設達標任務的要求,即:2015年年底前,尚未納入區域性政府專職隊伍建設規劃的重點鎮,要全部完成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任務,其他50%的鄉鎮要達到“一鎮、一隊、一車”的標準,投入執勤。2016年上半年,已建成但達不到標準的鄉鎮專職消防隊,要全部完成升級改造。2016年年底前,各地全部完成鄉鎮消防隊伍建設達標任務,實現“一鎮一隊”的目標。
四、強化了“三方面”指導,進一步提升鄉鎮消防隊伍業務素質
以前由于受當地經濟條件所限,或是對鄉鎮消防隊重視程度不夠,導致鄉鎮消防隊伍發展緩慢、建設不規范等問題十分突出;加之缺乏強有力的業務指導,多數鄉鎮消防隊伍業務技能不高,作用發揮不夠好。針對這些情況,《通知》專門從三個方面就加強對鄉鎮消防隊伍的業務指導進行了強調。 (一)加強指導幫扶。《通知》要求: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經常深入當地鄉鎮消防隊,對日常管理、執勤訓練、裝備配備、火災預防、滅火救援等情況進行現場指導幫扶,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切實提高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實戰能力。
(二)強化聯勤聯訓。《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從現有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中選拔優秀骨干,定期派駐鄉鎮專職消防隊輪班執勤,擔負日常管理和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的組織指揮工作;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借助現有場地設施,每年分批次組織轄區鄉鎮專職消防員和志愿消防員進行不少于1個月的消防業務跟班輪訓。這是省政府首次就加強鄉鎮消防隊伍專業培訓提出明確要求,這些措施對提高鄉鎮消防隊伍整體素質至關重要。
(三)納入統一調度。現在我省有些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將鄉鎮消防隊伍納入了當地“119”統一調度,但大部分地區沒有實現這一目標。將鄉鎮消防隊伍納入消防統一調度指揮,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建設的周期比較長,《通知》雖然沒有明確時限要求,但也提出了“各地要探索打破行政區域限制,將鄉鎮專職消防隊納入消防接處警子系統建設規劃,逐步實現消防統一調度指揮”的目標。
五、強化“三項責任”,確保鄉鎮消防隊伍建設工作落到實處
(一)嚴明職責。《通知》明確重申了加強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特別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鄉鎮消防隊伍建設的主體責任,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扎實推進。省、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制定相關政策,共同支持和推動鄉鎮消防隊伍發展。市、縣兩級財政要給予大力支持,建立健全獎勵保障機制,提高建隊積極性,切實推進鄉鎮消防隊伍建設。 (二)嚴肅追責。《通知》要求各級政府要把鄉鎮消防隊伍建設任務納入年度政府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建設任務按期完成;對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建設任務或建設不達標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三)嚴格督導。《通知》強調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對各地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情況進行調度和指導,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同時對照各地建設任務,采取現場督查、跟蹤檢查、階段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導、限期整改。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一)建設和發展鄉鎮消防隊伍是應對當前鄉鎮、農村火災形勢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全省縣域、鄉鎮和農村經濟規模顯著提升,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鄉鎮、農村火災呈現頻發、高發態勢,占到全省火災總量的53%以上,給人民群眾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2010年以來,全省共發生火災9.6萬起,其中,發生在鄉鎮、農村火災共41548起,占全省火災總量的43%。特別是2014年,全省發生在鄉鎮、農村的火災共15696起,占53.2%;死亡33人,占53.2%;直接經濟損失1.52億元,占54.3%;給受災群眾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甚至危及群眾生命安全。鄉鎮消防隊伍具有出動快、到場早、情況熟的優勢,是我省消防力量體系的有效補充,也是應對當前鄉鎮、農村火災形勢,保障鄉鎮、農村消防安全的重要舉措。
(二)建設和發展鄉鎮消防隊伍是彌補當前鄉鎮消防力量薄弱的迫切需要。我省共有鄉鎮1198個(鎮1107個、鄉91個),其中,國家重點鎮207個。截止目前,全省鄉鎮建有消防隊638個,其中,有479個是按照“一鎮、一隊、一車”的標準,依托鄉鎮政府或派出所建立的兼職消防隊,這些消防隊由值班的鄉鎮政府干部或公安派出所民警管理,組織值班的派出所聯防隊員、單位保安員編組執勤,大多數僅配備1輛簡易改裝消防車和簡易的器材裝備,滅火所需的個人基本防護裝備配備較少。加之這些消防隊的辦公、人員、訓練、裝備維護等日常經費得不到有效保障,人員流動性較大,多數消防隊員身兼數職,缺乏從事滅火救援必備的專業知識和技戰術能力,導致了當前鄉鎮、農村消防力量不足,隊伍戰斗力不高,作用發揮不夠理想。
(三)建設和發展鄉鎮消防隊伍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鄉鎮消防隊伍是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和發展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賦予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也是構建山東特色消防力量體系的創新之舉。《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71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2011]國發46號)、《關于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0]37號,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以下簡稱“七部委《指導意見》”)等明確要求各級政府要大力推進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等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消防法》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大力發展鄉鎮消防隊伍是應對當前消防力量不足,滿足鄉鎮、農村消防安全保障需求的務實之舉,也是促進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實現城鄉公共消防服務均等化的現實要求。
(四)建設和發展鄉鎮消防隊伍的時機已經成熟。山東作為全國經濟大省,隨著藍黃戰略加快推進,近年來綜合經濟實力大幅提升,全省國民經濟總值穩居全國前三,特別是縣域、鄉鎮經濟快速發展,這為推進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基礎。2011年《山東省消防條例》規定了新建專職消防隊的裝備、經費、人員標準。2012年公安部《鄉鎮消防隊標準》(GA/T998-2012)確定了鄉鎮消防隊站建設規模和車輛、器材裝備等標準規范。2013年底,省政府又頒布實施了《山東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的鄉鎮;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都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提出了鄉鎮消防隊的建設要求。特別是2014年“11.16”壽光火災發生后,省政府對加強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更加重視,要求盡快采取具體措施,切實推進我省鄉鎮消防隊伍建設。
今年以來,省公安廳審時度勢,緊緊把握有利時機,在先期調研的基礎上,提請省政府辦公廳協調省編辦、發改委、住建廳、財政廳、人社廳、國土廳、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等部門,緊緊圍繞鄉鎮消防隊伍發展思路,反復調研、實踐、論證,起草了《關于進一步推進鄉鎮消防隊伍建設的通知》,經省政府同意下發全省貫徹執行。《通知》通過明確建隊模式和標準、建設目標和步驟,以及業務指導、責任落實等工作內容,為推動全省鄉鎮消防隊伍科學、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和保證。
二、提出了“三種模式”,明確了鄉鎮消防隊的建隊標準
考慮到全省各地縣域、鄉鎮經濟水平發展不同,《通知》明確規定各地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因地制宜的建設區域性、獨立的鄉鎮專職消防隊或志愿的鄉鎮消防隊。
(一)明確了縣域、鄉鎮經濟發達地區鄉鎮的建隊模式。對于這些地區,主要考慮依托1個經濟條件較好的鄉鎮,建設1個規模較大、標準較高的城市消防站,覆蓋周邊多個鄉鎮,并配備2-4輛消防車,適當編配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予以保障,或由受益鄉鎮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保障。這個消防站的建設標準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1)確定的二級普通消防站的標準來執行,其車輛裝備和專職消防隊員配備標準都比一般的鄉鎮消防隊要高,其轄區面積也較大,承擔的任務量也較大。
(二)明確了區域性專職消防隊轄區之外的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鄉鎮的建隊模式。考慮到每個縣、每個鄉、每個鎮的建成區面積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區域性政府專職消防隊不可能把每個鄉鎮都覆蓋到,這就需要在建成區面積較大、經濟較為發達的鄉鎮建立獨立的專職消防隊。對于這些獨立的鄉鎮專職消防隊,《通知》提出了兩種建設模式,一種是由鄉鎮政府依托現有的人力、物力自主建設,所需經費由鄉鎮政府自己承擔;一種是由鄉鎮政府牽頭,轄區企業自愿參與的方式聯合建設,所需經費以鄉鎮政府為主,受益企業共同保障。這兩種模式建設的鄉鎮消防隊雖然不需要像區域性專職隊那樣建設城市消防站,但是其建設標準應達到《鄉鎮消防隊標準》規定的要求。其中全國重點鎮建設規模應達到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要求,其他鄉鎮建設規模應達到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要求。
(三)明確了其他經濟條件較差、人口較為稀少鄉鎮的建隊模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本著“鄉鎮全建、一個不漏”的原則,《通知》規定:經濟條件較差、人口較為稀少,沒有建立專職消防隊的鄉鎮要按照公安部等五部委《關于積極促進志愿消防隊伍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2]61號)要求,依托轄區公安派出所、企業或志愿從事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伍是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的重要補充,將進一步提高鄉鎮、農村防控火災能力和社會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三、提出了“三步走”目標,明確了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步驟
(一)調查摸底,掌握實情。為全面掌握各地鄉鎮消防隊伍建設實情,讓市、縣(市、區)政府知道哪些鄉鎮建設了鄉鎮消防隊、哪些鄉鎮還沒有建,或者哪些鄉鎮雖然建了,但是還沒有達到標準,心里有個明白賬。《通知》要求今年3月份,由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牽頭,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確定的建隊范圍和分類、分級標準,完成本地區鄉鎮消防隊普查任務,摸清底數,明確任務,建立臺賬,為全面建設奠定基礎。
(二)制定方案,明確目標。根據普查結果,各地掌握了底數,就要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結合自身現有的消防力量和滅火救援任務等實際情況,制定完成本地區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方案,弄清楚哪些地方需要建設區域性專職消防隊、哪些地方建設鄉鎮專職消防隊,哪些地方建設志愿消防隊,并進一步明確隊站布局、人員數量、車輛裝備、經費保障、房屋建筑和責任部門等事項。特別是對建設用地面積要認真規劃,為今后發展、隊站升級改造預留空間。
(三)分步實施,逐步達標。建設方案制定好了,下步任務就是建設了。考慮到各地建設任務不同,《通知》明確了“新隊按標建、舊隊促達標”的建設原則,建成一個、驗收一個,達標一個。在建設時,對于一時條件受限,無法一次性建隊達標的,可以分期建設,先期投入執勤,逐步升級改造,逐步達到標準。同時提出了兩年全部完成建設達標任務的要求,即:2015年年底前,尚未納入區域性政府專職隊伍建設規劃的重點鎮,要全部完成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任務,其他50%的鄉鎮要達到“一鎮、一隊、一車”的標準,投入執勤。2016年上半年,已建成但達不到標準的鄉鎮專職消防隊,要全部完成升級改造。2016年年底前,各地全部完成鄉鎮消防隊伍建設達標任務,實現“一鎮一隊”的目標。
四、強化了“三方面”指導,進一步提升鄉鎮消防隊伍業務素質
以前由于受當地經濟條件所限,或是對鄉鎮消防隊重視程度不夠,導致鄉鎮消防隊伍發展緩慢、建設不規范等問題十分突出;加之缺乏強有力的業務指導,多數鄉鎮消防隊伍業務技能不高,作用發揮不夠好。針對這些情況,《通知》專門從三個方面就加強對鄉鎮消防隊伍的業務指導進行了強調。 (一)加強指導幫扶。《通知》要求: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經常深入當地鄉鎮消防隊,對日常管理、執勤訓練、裝備配備、火災預防、滅火救援等情況進行現場指導幫扶,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切實提高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實戰能力。
(二)強化聯勤聯訓。《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從現有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中選拔優秀骨干,定期派駐鄉鎮專職消防隊輪班執勤,擔負日常管理和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的組織指揮工作;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借助現有場地設施,每年分批次組織轄區鄉鎮專職消防員和志愿消防員進行不少于1個月的消防業務跟班輪訓。這是省政府首次就加強鄉鎮消防隊伍專業培訓提出明確要求,這些措施對提高鄉鎮消防隊伍整體素質至關重要。
(三)納入統一調度。現在我省有些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將鄉鎮消防隊伍納入了當地“119”統一調度,但大部分地區沒有實現這一目標。將鄉鎮消防隊伍納入消防統一調度指揮,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建設的周期比較長,《通知》雖然沒有明確時限要求,但也提出了“各地要探索打破行政區域限制,將鄉鎮專職消防隊納入消防接處警子系統建設規劃,逐步實現消防統一調度指揮”的目標。
五、強化“三項責任”,確保鄉鎮消防隊伍建設工作落到實處
(一)嚴明職責。《通知》明確重申了加強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特別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鄉鎮消防隊伍建設的主體責任,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扎實推進。省、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制定相關政策,共同支持和推動鄉鎮消防隊伍發展。市、縣兩級財政要給予大力支持,建立健全獎勵保障機制,提高建隊積極性,切實推進鄉鎮消防隊伍建設。 (二)嚴肅追責。《通知》要求各級政府要把鄉鎮消防隊伍建設任務納入年度政府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建設任務按期完成;對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建設任務或建設不達標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三)嚴格督導。《通知》強調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對各地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情況進行調度和指導,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同時對照各地建設任務,采取現場督查、跟蹤檢查、階段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導、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