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四)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五)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六)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有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八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電子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有關特殊事宜,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八十五條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