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保證政府采購工作規范、高效、廉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的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建設管理自治區評審專家庫,并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須出具行業協會證明);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5年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
(三)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四)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五)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 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推薦意見,自薦專家確無單位的,專家登記表上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意見可不填寫。
(五) 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申報評審專業。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選聘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第三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十三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行業和產品特殊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按有關規定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但應報財政部門備案。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 除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兩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并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十七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
評審專家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人職責履行情況記錄,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自治區財政部門將根據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執采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社會代理機構執采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按照自治區財政部門關于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的指導性標準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關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 考核方式。
(一)評審專家考核工作由省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協助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對評審專家進行考核。
(二)對評審專家的考核采取日常考評、紀律考核、業務水平考試、職業道德考核、業務培訓、資格驗審和年度總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日常考評指在具體的評標活動中,采取“一標一評”即一次評標考評一次,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對評標專家進行考評,并妥善保管相關考評資料,于每季度次月一周內將考評結果進行統計、匯總,報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業務培訓、資格驗審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考評。年度總評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對評審專家日常考評情況、業務培訓、資格驗審等進行綜合測評。
考評應在不干擾評審專家獨立行使評標職權的情況下進行,對考評成績保密。
(三)考核采用百分制辦法與動態抽取概率相結合,對評標專家的日常考評、業務培訓、資格驗審和年度總評在基準分值100分的基礎上進行累計扣(加)分并可降低(提高)抽取概率。
第二十八條 工作紀律考核。
(一)評標遲到或早退的,每次扣5分;評標遲到30分鐘以上的,每次扣10分并取消當次評標資格。
(二)被抽中并確認后,又請假不參加的,每次扣5分;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每次扣10分,并直接降低抽取概率。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各類業務培訓和有關會議的,每次扣10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專家資格檢驗復審的,每次扣40分。
(四)未認真填寫并及時、完整提交評標有關表格、評審意見和評標報告等有關資料的,每次扣10分。
(五)在評標現場擅自使用移動通訊工具的每次扣5分。
(六)在評標過程中,不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遵守評標室相關規定、不聽從監督管理人員勸阻、指正的,每次扣20分,并直接降低抽取概率。
(七)不按法律法規和規定辦事,或不認真審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等資料,敷衍了事的,或違反本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每次扣20分,并直接降低抽取概率。
(八)凡通過考核被聘為采購評審專家的,不得對外公布自己評審專家的身份。
(九)不得利用自己評審專家的身份向利益相關方謀取利益。
第二十九條 業務水平考核。
(一)不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按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審意見有明顯傾向、有失公允的,每次扣20分,并直接降低抽取概率。
(二)在評標發生爭議時,不根據招標文件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發表評審意見;或在評標過程中,發表超出招標文件規定內容的、帶有歧視性或傾向性、引導性言論的,每次扣20分,并直接降低抽取概率。
(三)在評標過程中不認真,未發現投標文件中存在的偏差,雖引起質疑、投訴,但未造成評標結果無效的,每處扣10分(可根據偏差數累計);未發現投標文件中存在的重大偏差,造成評標結果無效的,每處扣20分(可根據偏差數累計)。
第三十條 職業道德考核。
(一)被抽中評標后,私自與利益相關方聯系的,經核實后,取消其專家資格。
(二)被抽中評標后,委托(代替)他人評標或應當回避而不聲明回避的,一經發現,每次扣20分,并直接降低抽取概率。
(三)評標不公正,不按實際情況故意給投標人打低分或高分的,每次扣20分,并直接降低抽取概率。
(四)在評標過程中發現問題未能及時向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的,每次扣10分。
第三十一條 年度直接考核。
(一)凡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予以加分,并記入評審專家信用檔案:
1.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有關采購工作的合理化建議或意見,被采納的,每次加10分。
2.在項目采購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并向有關監督部門反映,經查證屬實的,每次加20分。
3.向有關管理部門提供陪標、串標線索,被查證屬實的,每次加20分。
4.有其他突出貢獻的,視具體情況,每次可加5—20分。
(二)建立評審專家評審質量反饋制度,并計入評審專家信用檔案;每年年底,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將成立專門核查小組,從全年政府采購項目中隨機抽取10%的專家評審意見表,核查專家評審意見是否合理合法合規。經核查確有問題的評審專家,由財政部門在相關媒體上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第三十二條 考核結果的應用。
(一)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日常考評、業務培訓、資格驗審和年度總評結果應計入評標專家個人檔案并錄入信用系統。
(二)考評小組根據年度日常考評、業務培訓、資格驗審和年度總評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綜合測評,評選優秀專家,并予以表彰。
(三)評審專家的年度總評結果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優秀;80—89分的,為勝任;60—79分的,為基本勝任,次年將降低抽取概率;60分以下的為不勝任。不勝任者,暫停其評標活動一年。
(四)連續兩個年度被評為優秀專家的,獎勵次年度總評分加10分;連續三個年度總評為優秀的,獎勵次年度免評一年。
(五)凡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聘用期內評審專家資格:
1.一年內被抽中而無故缺席評標工作2次的。
2.一年內無正當理由而請假超過3次不能參加評標的。
3.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五章 評審專家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應當獲得采購人書面授權。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以及從財政部或其他省(市)抽取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財政廳2015年9月8日印發的《西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藏財采辦〔2015〕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