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的總體原則、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依托大中型礦山企業或有關單位建設的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以下簡稱國家救援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然而,鼓勵根據本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AQ/T 9002—200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AQ 1008—2007 礦山救護規程
AQ 1009—2007 礦山救護隊質量標準化考核規范
2011 煤礦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 state mine rescue team
由國家規劃,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依托大中型礦山企業或有關單位建設的,能夠承擔規劃區域內重特大、特別復雜礦山事故及相關災害的應急救援任務,兼顧自然災害和非礦山類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組織開展規范化實訓演練,儲備應急救援高層次人才、技術、裝備,組織開展規范化實訓演練,具備偵檢搜尋、滅火與氣體排放、鉆掘支護,以及搶險排水、救援鉆探、醫療院前急救和救援技術指導等功能的救援組織。
3.2 礦山應急救援 mine emergency rescue
為處理礦山災害事故而開展的應急救援活動。
3.3 礦山救援指揮員 commander of mine rescue team
礦山救護隊擔任副小隊長以上職務人員、技術人員的統稱。
3.4 礦山救援隊員 mine rescue-crew
執行礦山應急救援具體戰斗任務的人員。
4 總則
4.1 為規范和指導國家救援隊的建設工作,提高國家救援隊建設的水平和質量,保障國家救援隊建成 后能夠切實適應規劃區域內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4.2 國家救援隊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和依托企業共同管理。負責承擔規劃區域內礦山重特大、復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完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及其應急指揮中心指派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4.3 國家救援隊建設應根據當地實際條件,充分整合當地現有救援隊伍和資源,通過補充和完善,提 高應急救援能力,避免浪費資源、重復建設。
4.4 國家救援隊建設應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以及“國際一流、國內領先;專兼結合、平戰一體;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特色、發揮優勢;固本強基、培養作風”的原則,實行專業化建設、軍事化管理,堅持質量標準化,著力加強應急指揮系統、救援隊伍、技術裝備、基礎設施、規章制度、預案體系、綜合保障、培訓演練和思想作風等建設,切實做好礦山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和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
4.5 國家救援隊應具備快速反應能力、應急機動能力、專業救援能力和綜合保障能力,能夠在接到命令后攜常規裝備10小時內、攜排水和鉆機等重型裝備18小時內到達80%以上的事故現場;能夠將事故現場圖像和數據信息實時傳送至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搶救事故遇險人員生還比例和搜尋遇難人員成功率顯著提高,次生事故發生率和救援人員傷亡率明顯下降。
4.6 國家救援隊建設應能夠滿足及時、快速、高效、協調地開展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滿足本規范要求的基礎上,國家救援隊還應立足規劃區域內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充實必要的人員、設施和裝備。
5 駐地規劃與選址
5.1 駐地規劃
國家救援隊駐地規劃應以能夠滿足正常的教學培訓、訓練、演習、救援為原則。基礎較好、能夠滿足本規范建設條件的,無需再規劃,可依照本規范進行補充完善建設;基礎較差、無法滿足本規范建設條件的,可依照本規范重新規劃、重新選址、重新建設。
5.2 駐地選址
國家救援隊駐地選址要有利于充分發揮國家隊在規劃區域內礦山救援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應滿足以下要求:
a)交通便捷;
b)與規劃區域內各礦山生產企業的距離適中;
c)醫療、通訊等基礎設施齊全。
5.3 國家救援隊名稱
國家救援隊建成后應命名為:國家礦山應急救援“XX”隊,“XX”指該國家救援隊所在地或建設依托企業的名稱。如:國家礦山應急救援大同隊、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開灤隊。
6 組織機構及人員配備
6.1 機構設置
6.1.1 國家救援隊由礦山救護隊、搶險排水隊、救援鉆探隊、醫療救援隊和專家組(以下簡稱專業隊)組成,按大隊-中隊-小隊的體制編制,實行統一管理。
6.1.2 國家救援隊應設置辦公室、戰訓部、技術裝備部、培訓部、政工部、后勤部等職能部(室),以及相關的裝備維修、汽車駕駛、醫務等保障部門。各專業隊按職責設專業管理機構,具體人員規模和內部機構設置由依托企業依據承擔的任務確定。
6.1.3 國家救援隊人員規模應不少于200人,其中礦山救護隊不少于3個中隊,每個中隊不少于3個小隊。
6.1.4 國家救援隊應具有明確的管理職責分工,健全的隊伍編制,科學運行機制、聯動方式及調度指揮程序。
6.2 人員配備
6.2.1 國家救援隊實行隊長負責制,設隊長(兼政委)1名,常務副隊長1名,副隊長若干名,副政委和總工程師各1名。
6.2.2 國家救援隊應配備至少5名工程技術人員,以及必要的管理人員、醫務人員、宣傳報道人員。
6.2.3 救援中隊應設中隊長1名、副中隊長2名,配備1名工程技術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修理、氧氣填充、機電維修等后勤服務人員。
6.2.4 救援小隊應設正、副小隊長各1名,并由包括正副隊長在內的9名以上救援隊員組成。
6.3 人員要求
6.3.1 國家救援隊隊長
國家救援隊隊長應滿足以下要求:
a)國家救援隊隊長(兼政委)應由依托單位分管礦山救援工作的負責人擔任;
b)國家救援隊隊長(兼政委)應具備礦山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高級以上職稱,具有5年以上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經驗;
c)接受過應急指揮中心組織的法律法規、救援理論和技術培訓,并經國家級礦山救援培訓機構培訓取得資格證。
6.3.2 國家救援隊副隊長和總工程師
國家救援隊副隊長和總工程師應滿足以下要求:
a)副隊長和總工程師年齡應不超過55歲;
b)具備礦山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高級以上職稱,從事礦山救援工作5年以上;
c)經過國家級礦山救援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資格證;
d)了解各種災害事故的性質,熟悉礦山救援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礦井災害發生機理及防治技術與方法,掌握礦山自救、互救及醫療急救技術、儀器裝備性能;
e)具有礦山事故搶險救災經驗、救援隊管理和組織指揮能力。
6.3.3 救援中隊長
救援中隊長應滿足以下要求:
a)中隊負責人年齡不超過45歲;
b)應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從事礦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
c)經過國家級礦山救援技術培訓并取得資格證,熟悉礦山應急救援業務及其相關知識。
6.3.4 救援小隊長和隊員
救援小隊長和隊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a)年齡不超過40歲,其中35歲以下隊員應占隊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b)應具備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從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c)身體符合礦山救援隊員標準,并經過培訓、考核、試用,取得合格證;
d)具備駕駛礦山應急救援用車的能力。
6.3.5 副中隊長以下人員(包括副中隊長)應經過省級礦山救援技術培訓并取得資格證,熟悉礦山應急救援業務及其相關知識。
6.3.6 救援隊指戰員每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人員,應立即調整。國家救援隊可根據其自身狀況從優安置其他工作。
6.3.7 根據礦山救援工作的需要,國家救援隊可保留少數身體健康、能夠下井從事救援工作、有技術專長及經驗豐富的超齡人員,超齡年度不大于5歲。超齡人員每半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符合AQ 1008—2007《礦山救護規程》中規定的相關條件方可留用。
6.4 資質認可
國家救援隊應取得應急指揮中心認定的礦山救護隊一級資質,并達到國家質量標準化特級隊伍的要求。
7 基礎設施
7.1 國家救援隊應建有辦公用房、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和培訓演練場所。各類用房面積應能滿足其開 展業務活動及相關輔助活動的需要,各類用房標準見附錄A。
7.1.1 辦公用房主要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具體使用面積按有關規定落實。
7.1.2 業務用房主要包括值班調度室、氣體分析化驗室、裝備檢測維護室、電教室、裝備器材庫和救援車庫等。其中:
a)值班調度室應配備應急平臺終端、錄音電話機、傳真機、事故緊急出動報警裝置、服務區域交通圖、值班制度、值班記錄等;
b)氣體分析化驗室,應能夠分析CH4、O2、CO、CO2、H2S、SO2、C2H4、C2H2、N2、H2等礦井氣體和災變氣體成分,并能夠進行爆炸危險性的判定。主要設備應達到附錄B規定;
c)裝備檢測維護室應配備呼吸防護裝備綜合保障系統、具備呼吸器性能檢測、日常保養與維修、氧氣瓶充氣、氧氣瓶水壓試驗檢測等功能;
d)電教室應配備計算機、投影儀、攝像機等多媒體電教設備,一次可容納學員100人以上;
e)裝備器材庫應按照常規裝備和大型裝備分類建設庫房,各類庫房達到規定的建設標準;
f)救援車庫應布局合理,設施配套齊全,進出和維修方便。
7.1.3 輔助用房主要包括值班休息室、培訓學員宿舍、閱覽室、食堂、浴室和醫務室等。
7.1.4 培訓演練場所應建有模擬演習巷道、綜合訓練館、室外訓練場等基本設施。其中:
a)模擬演習巷道應建有平巷、上山、下山、矮巷、矩形巷、梯形巷、拱形巷等各類規格齊全的巷道,以及避難硐室等安全避險設施。巷道總長度不少于300m,采用機械式通風,配備多功能災區仿真模擬系統、井下實訓演練場地及井下救災指揮部、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井下環境檢測系統、全程音視頻指揮系統、實訓演練評價系統和地面視頻觀察系統;
b)綜合訓練館應建有虛擬演練室、體能訓練檢測室、隊員活動室及籃球場等場地,配備礦山救援虛擬現實演練系統、各類體能訓練器材和體能檢測設備;
c)室外訓練場應建有常規技術操作訓練區、大型特種裝備訓練區、拓展訓練區及400m標準跑道等。
7.2 國家救援隊及所屬救援中隊應配置必要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和其它輔助設施。
8 技術裝備
8.1 國家救援隊使用的裝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具有成套性、先進性、實用性和可靠性。列入《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目錄》的產品,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8.2 國家救援隊應配備個體防護、災區作業、檢測檢驗、信息通信、醫療急救、交通運輸、培訓演練、應急保障等裝備器材,配備標準見附錄C,所屬救援中隊、救援小隊、救援隊員個人的技術裝備的配備標準應符合AQ 1008—2007《礦山救護規程》的規定。
8.3 國家救援隊應加強大型救援裝備器材的儲備管理,特別是對國家投入的鉆探、排水等裝備器材重要部件進行備份,落實大口徑鉆機鉆孔救援時所需的鉆孔探測、氣體分析、通信傳輸和物品輸送等配套裝備,以及與大流量、高揚程排水裝備相結合實施排水救援的中小型水泵及相關配套設備。
9 信息通信
9.1 國家救援隊信息通信系統應能實現與依托單位、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國家救援隊內部各機構和人員之間的24小時通訊暢通。
9.2 國家救援隊應依托應急平臺建設包括有線通信、無線通信、網絡通信、移動衛星通信(包括車載和單兵)、井下音視頻傳輸及人員定位在內的信息通信系統,并具備以下功能:
a)有線、無線、衛星等音、視頻通信功能;
b)上傳和更新國家救援隊應急資源信息功能;
c)信息報送、指令接收、輔助決策、總結評估等功能。
9.3 國家救援隊應建立規劃區域內礦山應急救援綜合信息數據庫,包括法規制度、應急值守、應急預案、事故案例、裝備資料、培訓演練、指戰員檔案,以及規劃服務區域內應急資源、地理資料、相關企業情況、重大危險源分布等內容,并做到實時動態更新和管理使用常態化。
10 培訓與演練
10.1 國家救援隊要加強訓練工作,將救援人員的訓練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計劃,完成國家規定的訓練科目。
10.2 國家救援隊應具備礦山救援中隊長以上指揮員培訓、復訓的能力,并能夠為規劃區域內其他礦山救援隊伍提供培訓和演練服務。
10.3 國家救援隊救援人員培訓與演練內容及要求應符合AQ 1008—2007《礦山救護規程》的規定,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a)國家救援隊要建立聯合救援演練制度,每年至少進行1次4個專業救援隊全員參加的綜合性演練,每半年至少舉行1次2個以上專業救援隊全員參加的綜合性演練,每季度在模擬演習巷道中至少完成1次井下救援演練;
b)救援中隊每月至少進行2次單項演練和1次高溫濃煙演練;
c)演練計劃中應包括夜間演練內容;
d)每年至少組織1次技術競賽。
11 綜合管理
11.1 資產財務管理
11.1.1 國家救援隊由國家、地方、企業共同出資建設,形成的資產由依托企業負責日常管理,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監督。依托企業應當為國家救援隊單獨建賬核算,由國家投資形成的救援裝備應當建立專門臺帳。國家救援隊由國家投資形成的資產未經應急指揮中心批準不得劃轉其他單位或挪作他用。
11.1.2 國家救援隊按規定及時保障日常辦公、管理和常規裝備補充、維修等所需經費,落實指戰員的工資、福利、保險、撫恤等相關待遇。
11.1.3 國家救援隊對救援裝備的維護保養等運行經費由依托在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不足部分通過企業正常成本費用列支。
11.2 隊伍管理
11.2.1 國家救援隊實行隊長負責制,對國家救援隊工作全面負責。應急指揮中心、國家救援隊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依托企業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協調指導。
11.2.2 國家救援隊按照軍事化管理、專業化建設的要求,使用標準的隊旗、隊徽,統一著裝和佩戴標識,建立正規的隊列和內務秩序。
11.2.3 國家救援隊平時人員出勤率要求保持90%以上、重大節假日在95%以上,值班和備班人員在位率100%。
11.3 預案管理
國家救援隊應結合規劃服務區可能發生的災情,制訂救援人員出動、社會資源征用和各類事故處置預案,并適時根據人員、生產和安全形勢變化修訂完善。
11.4 裝備管理
11.4.1 國家救援隊的技術裝備管理應符合AQ 1008—2007《礦山救護規程》的規定。國家出資配備的技術裝備歸國家所有,由國家救援隊使用并負責維護和保養。
11.4.2 國家救援隊應當規范和加強救援裝備管理,建立健全裝備登記、保養、運行等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維護人員,對裝備器材進行定期檢修和保養,并根據裝備器材使用情況及時進行報廢、更新和補充,確保裝備完好率達到100%。
11.4.3 國家救援隊所有裝備器材應入庫保管,常規裝備器材要分類存放、集成管理。裝備器材庫應具備防火、防盜、防腐、防潮、通風等配套設施。
11.5 戰時管理
國家救援隊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接警后能夠在要求的時限內出動,按照事故性質攜帶救援所需裝備趕赴事故現場;到達事故現場后,能夠按規程要求迅速展開救援,并利用移動通信系統隨時向上級報告救援情況;救援行動結束后,能夠按要求進行救援總結,在15天內上報救援報告。
11.6 后勤管理
國家救援隊應建立健全經費、物資管理制度及后勤服務機構,做到各類物資賬物卡相符,設施設備運行良好,能夠為工作、訓練和學習提供有力保障。
11.7 制度建設
國家救援隊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實現管理的科學化、標準化,應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a)AQ 1008—2007《礦山救護規程》規定的必須建立健全的16種規章制度;
b)質量標準化考核、驗收、評比制度;
c)檔案管理制度;
d)人事管理制度;
e)教育培訓與演練制度(包括內部培訓制度和面向區域內其他救援隊伍的培訓制度);
f)一般技術性工作制度(如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揭煤、啟封火區等);
g)應急響應制度;
h)信息報送制度;
i)后勤保障制度;
j)隱患排查制度。
11.8 記錄和報表
國家救援隊應建立和完善以下記錄和報表工作:
a)AQ 1008—2007《礦山救護規程》規定的必須建立的22個紀錄和報表;
b)質量標準化考核記錄;
c)演習訓練記錄;
d)材料消耗記錄;
e)對外培訓記錄。
11.9 計劃和報告
國家救援隊應當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以及半年和年度應急救援工作評估報告,分別報應急指揮中心、省級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及依托企業。每次救援行動結束后,應在15天內上報救援報告。
附錄 A(規范性附錄)
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基礎設施
序號
|
類 別
|
名 稱
|
1
|
辦公用房
|
辦公室用房
|
公共服務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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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用房
|
||
附屬用房
|
||
2
|
業務用房
|
值班調度室
|
氣體分析化驗室
|
||
裝備檢測維護室
|
||
電教室
|
||
裝備器材庫
|
||
救援車庫
|
||
3
|
輔助用房
|
值班休息室
|
培訓學員宿舍
|
||
閱覽室
|
||
食堂
|
||
浴室
|
||
醫務室
|
||
4
|
培訓演練場所
|
模擬演習巷道
|
綜合訓練館
|
||
室外訓練場
|
附錄 B(規范性附錄)
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氣體分析化驗室主要設備配備
序號
|
裝備名稱
|
主要技術參數
|
1
|
氣相色譜儀
|
CO、O2、H2、H2S、N2、CO2、CH4、C2H6、C2H4、C2H2等常量和微量分析
|
2
|
紅外CH4分析儀
|
0 ~ |
3
|
紅外CO2分析儀
|
0 ~ |
4
|
紅外CO分析儀
|
0 ~ |
5
|
O2分析儀
|
0 ~ |
6
|
數據接口
|
四通道
|
7
|
系統分析控制及接口軟件
|
|
8
|
激光打印機
|
彩色
|
9
|
載氣鋼瓶
|
N2、He、Ar、空氣
|
10
|
標氣
|
|
11
|
交流穩壓電源
|
附錄 C(規范性附錄)
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技術裝備配備
類 別
|
裝備名稱
|
要求及說明
|
保障車輛
|
多功能應急救援指揮車
|
安裝GPS,附有應急警報裝置,安裝全套通訊器材,120km/h
|
多功能集成式救援裝備保障車
|
集成化的成套救援工、器具
|
|
救援宿營車
|
救災、辦公、宿營休息、資料保存
|
|
野外生活保障車
|
解決救援指戰員洗漱、餐飲
|
|
多功能集成式充氣發電照明車
|
集成化的發電、充氣、動力照明設備
|
|
移動式排水供電車
|
自動控制配電、電壓轉換、啟動控制負載
|
|
移動衛星通信指揮車
|
動中通、單兵、收發音視頻信息
|
|
運兵車
|
能長距離運送救援人員,并實現乘坐、睡眠、洗澡和設備用電等功能;每個救援小隊配備1輛;乘員數不小于10人
|
|
運輸吊裝
|
大型載重汽車
|
30t
|
越野吊裝車
|
吊裝排水設備
|
|
全路面汽車起重機
|
180t、350t、220t,現場安裝排水設備
|
|
救援提升機
|
用于提升深孔中的遇險人員,一般與大口徑救生鉆機配套使用,提升重量1000kg,提升深度1000m
|
|
吊掛設備
|
||
排水排沙
|
離心式斜井救援排水救災裝備
|
流量360m3/h、揚程300m;流量450m3/h、揚程420m
|
礦用排沙潛水泵
|
流量400 m3/h、揚程100m
|
|
礦井潛水泵
|
流量200~1000 m3/h、揚程200~1000m
|
|
滅火與氣體排放
|
燃油惰氣滅火裝置
|
|
液態二氧化碳滅火裝置
|
||
大型氣體滅火裝置
|
產氣量1000m3/min
|
|
災區有毒有害氣體智能排放系統
|
安全、自動、快速排放積聚的有毒有害氣體
|
|
鉆進掘進與支護
|
井下輕型救災鉆機
|
最大部件重量<60kg
|
大口徑救生鉆機
|
鉆探深度700m,口徑Φ700mm
|
|
井下快速搶險掘進機
|
清理冒落頂板巖石、打通救生通道
|
|
井下快速成套支護裝備
|
能迅速對破碎頂板及有垮塌危險的頂板和巷壁進行有效支護,并可對阻礙支護的障礙物進行分離
|
|
救生鉆機電磁波無線隨鉆測斜儀
|
防止鉆孔偏離方向,與大口徑救生鉆機配套
|
|
大扭矩履帶式全液壓鉆機
|
||
液壓剪刀
|
剪切鋼筋、鋼絲繩等
|
|
液壓擴張器
|
||
液壓頂桿
|
支護頂板
|
|
液壓起重器
|
||
起重氣墊
|
起重超過 8 t以上重物
|
|
動雙輪異向切割鋸
|
切割金屬、混凝土
|
|
通信設備
|
救援指揮信息平臺終端
|
能夠與所依托單位及上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保持24h信息暢通,實現信息報送、指令接收和下達、現場音視頻實時傳輸、輔助決策、總結評估等功能
|
井下無線寬帶救災通信系統
|
雙向可視、可通話(含災區視頻系統),實時傳輸災區環境參數、語音、視頻等信號到井下基地及至各級指揮決策機構
|
|
程控電話
|
值班室配備、具備錄音功能
|
|
專用對講機
|
便攜式,防爆型,帶有專用頻道
|
|
衛星電話
|
||
檢測探測
|
多功能氣體化驗車
|
包括化驗儀器儀表,能夠分析CH4、O2、CO、CO2、H2S、SO2、C2H4、C2H2、N2、H2等礦井氣體和災變氣體成分,并能夠進行爆炸危險性的判定;配有打印機和電源
|
固定式氣相色譜儀
|
能及時檢測分析出礦山常見的氣體(CO、O2、H2、N2、CO2、CH4、C2H6、C2H4、C2H2等)成分、濃度
|
|
便攜式氣相色譜儀
|
能及時檢測分析出礦山常見的氣體(CO、O2、H2、N2、CO2、CH4、C2H6、C2H4、C2H2等)成分、濃度
|
|
智能型呼吸器檢測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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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外線測溫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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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外線測距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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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式風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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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鉆孔軌跡檢測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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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本安型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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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爆炸三角形測定儀
|
能夠監測作業環境氣體的爆炸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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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探地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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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洞、洞穴、管道等探測超前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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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眼探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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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小空間搜尋遇險、遇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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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離災區環境偵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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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多種氣體、溫度等參數的遠距離監測,探測距離50~1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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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成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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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人體搜尋,也可用于檢查井下隱性火區分布、火源位置,檢查頂板和采區透水,檢查各種電氣及動力設備的事故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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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視頻彎頭搜索定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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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狹小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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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爾遠距離炸藥探測儀
|
判定未爆炸的炸藥和雷管位置
|
|
培訓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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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體電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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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計算機、投影儀、攝像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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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機智能訓練檢測裝置
|
檢測人體生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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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災區仿真模擬與演練評價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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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災變環境,從生理、心理、技巧等方面對救援隊員進行高精尖特殊裝備培訓演練,并可同步分析、智能化評價其應急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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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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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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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呼吸艙式正壓氧氣呼吸器、4h氣囊式正壓氧氣呼吸器、2h氧氣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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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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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發生礦井火災、瓦斯煤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等產生非呼吸性氣體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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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防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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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砸防穿刺皮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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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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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險機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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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狹小空間,具備穿越障礙、視頻和氣體檢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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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載發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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