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應急〔2013〕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礦山救援培訓工作,提升礦山救援能力,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必要性
礦山救援培訓是安全生產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近年來,各級礦山救援培訓主管部門積極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時,部分地區和單位也存在著對礦山救援培訓工作重視不夠、培訓質量不高,培訓機構、師資、教材建設等優質資源不足等問題,制約了礦山救援能力的提升。據統計,“十一五”期間,由于施救措施不當導致事故擴大而造成的較大以上事故167起,由于施救不當共造成657人死亡。尤其是今年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寧縣永盛煤礦“1·29”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發生后,由于缺乏基本的應急救援知識,致使死亡人數由初期的2人擴大至12人,充分暴露出礦山救援培訓中存在著薄弱環節。
加強礦山救援培訓工作,是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七大攻堅舉措”,建設高素質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全面提高礦山從業人員應急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實施科學救援,堅決杜絕因應急知識缺乏導致事故擴大的迫切要求。
二、總體要求
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類指導、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以全面提升礦山應急救援能力為目標,以提高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技戰術水平、礦山從業人員應急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能)、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急管理(救援)人員應急指揮能力為重點,充實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式,加強培訓管理,注重培訓質量,用兩年時間對專兼職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礦山從業人員、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急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師資全面進行一次培訓。
三、培訓范圍及組織方式
(一)培訓范圍和學時。全國428支專職礦山救護隊指戰員(2.6萬人),礦山企業兼職救護隊指戰員、礦山企業有關人員、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急管理(救援)人員以及從事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師資。專(兼)職礦山救護隊指戰員和從事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師資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其他人員不少于20學時。
(二)組織方式。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統一規劃、歸口管理、組織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負責組織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急管理(救援)人員、中央企業總部應急管理人員的培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礦山救護隊中隊以上指揮員(包括工程技術人員)、大隊戰訓科的管理人員和從事礦山救援培訓工作師資人員的培訓工作;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開灤、大同、鶴崗、淮南、平頂山、芙蓉、靖遠)試點開展礦山救護隊中隊以上指揮員(包括工程技術人員)、大隊戰訓科管理人員的復訓工作。
專(兼)職礦山救護隊其他人員的培訓,由各省級礦山救援培訓主管部門按照《礦山救護培訓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辦字〔2005〕111號)的有關要求組織實施。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含企業應急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2號)有關“三項崗位”人員的要求進行培訓,充實應急救援方面的內容。其他礦山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培訓。礦山其他從業人員由礦山企業救護隊組織應急知識普及培訓。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其他相關人員要在執法培訓中充實應急救援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