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安網訊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界定的高層公共建筑和高層居住建筑。
第三條 市、區(市)、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機關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負責實施。
規劃、城鄉建設、房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在區(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督促本轄區的單位和個人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高層公共消防安全經費投入,保障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經費。
對高層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鼓勵、支持高層建筑消防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應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裝備、技術。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筑公共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器材、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二章 責任主體
第六條 下列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一)已經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買受人的;
(二)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出售的;
(三)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未經備案或者經備案抽查不合格的;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第七條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用途變更、建筑保溫)時,建設單位、個人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責任按有關規定由雙方共同承擔。
第八條 業主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業主與使用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業主、使用人共同承擔。
第九條 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 (以下稱統一管理機構)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統一管理機構確立前,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由全體業主、使用人按有關規定承擔,建筑物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督促、協助和指導。
第十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的,業主、使用人應當與統一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合同對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器材維護與管理、火災隱患整改、消防檔案資料留存與交接、相關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一條 統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檔案,對消防設施器材、安全疏散設施、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作業面等進行管理維護。
委托管理合同終止時,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向業主、使用人移交消防檔案資料,辦理消防設施器材、共用部位的消防安全查驗等交接手續。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用途變更、建筑保溫)高層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還應當依法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用途變更、建筑保溫)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內消火栓箱內應當設置消防卷盤;
(二)建筑外保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外墻裝飾層除使用涂料外,還應當使用不燃材料;
(三)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四)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范圍內的地下車庫、管道、暗溝等部分,應當能夠承載大型消防車輛、裝備;
(五)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應當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在廚房的規定部位安裝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六)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
(七)高層居住建筑應當分戶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高層建筑內的老年公寓、寄宿制學校、幼兒園、福利院等特殊場所,還應當在每個房間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施工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和管理措施;
(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進度設置室內外臨時消防給水設施,在建筑物竣工驗收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三)在建工程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鍋爐房、廚房操作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
(四)局部施工時,應當將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