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共二十六條,主要對農村消防管理的難點和農村普遍關注的問題作了規定。這是我區關于“三農”方面法制建設上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區農村消防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據介紹,在我區廣大農村地區,消防工作總體上仍處于基礎差、問題多、抵御火災事故能力弱的狀態,僅2010年至2012年,全區農村共發生火災899起,死45人,傷8人,直接經濟損失2465.3萬元。
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
我區農村經濟整體比較落后,除各級財政投入外,應當拓寬農村公共消防經費來源,保障農村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為此,《規定》對農村公共消防經費的來源和用途作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共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農村公共消防經費主要用于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扶持志愿消防隊建設,獎勵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中有功的單位和個人。
同時,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其村民個人志愿出資建設消防基礎設施和資助本村的消防組織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捐助農村消防公益事業。
《規定》在鄉鎮人民政府組建農村消防隊伍的職責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對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2萬人的鄉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全國和自治區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建筑耐火等級較低,連片木結構房屋較多的鄉鎮;其他經濟較為發達的鄉鎮,規定應當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配備人員、車輛、裝備器材。其人員的招聘、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執行。
二、對不符合條件組建專職消防隊的鄉鎮,規定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志愿人員、車輛裝備、執勤站舍和經費保障的志愿消防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三、針對桂西北農村民房以木結構為主容易引發火災的特殊情況,規定對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30戶以上的連片木結構的村寨,可以建立有志愿人員組成并配備基本消防裝備器材的志愿消防隊。
連片木結構農村危房引導改造 加強農村旅游餐館等特殊場所監管
加強農村消防安全管理,必須從完善消防基礎設施抓起,規范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消防設備配置。《規定》根據我區農村消防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作了具體規定:
一、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鄉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農村電網改造、飲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兼顧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二、明確農村消防水源建設必須滿足消防要求。
三、明確農村建筑應當按照防火規范的標準設置消防設施、器材。對連片木結構農村危房的改造,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幫助村民將木結構房屋的可燃材料改為不燃或者難燃材料,并進行農灶和電氣線路的改造。
《規定》中明確,對在農村地區從事燃油、燃氣、造紙、木材加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等生產經營活動,開設旅游、餐飲等經營場所,新建、擴建、改建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景區(點),以及舉辦規模較大的群眾性室內活動的消防安全責任,分別作出了具體處罰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規定》在關于農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加強對農村消防安全管理,也做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