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十二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
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加快消防事業發展,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為明確“十二五”時期消防工作重點,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實現消防工作社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及《山東省“十二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十一五”時期消防事業發展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發展情況。“十一五”時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經過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全市消防工作取得顯著成效。消防安全責任制不斷落實,消防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健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明顯加強,抗御火災能力明顯提升,消防安全環境建設穩步推進,社會消防安全意識進一步提高,未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火災形勢保持總體平穩;公安消防部隊和地方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快速發展,消防人員力量進一步加強,為災害事故搶險救援、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堅強人員隊伍保障。
(二)存在問題。“十一五”時期,我市消防工作雖然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消防工作中存在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基層消防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消防裝備建設水平不高、消防警力資源不足等諸多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人民群眾消防安全需求日益增長與消防保障能力滯后的矛盾較為突出,全市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二、“十二五”時期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全民消防”理念,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原則,以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和群死群傷火災為目標,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全面夯實城鄉消防工作基礎,著力整治火災隱患,不斷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扎實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為全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創造良好消防安全環境。
(二)總體目標。
——全面落實各級消防工作責任制。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依法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行業主管部門和執法監管部門依法開展消防工作,農村、社區群眾自治組織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落實到位,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規范有序。
——不斷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具有完善的國民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計劃,以消防法律法規、火災預防知識、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防自救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公民宣傳教育培訓機制運行良好。——建設完善公共消防基礎設施。科學編制城鄉消防規劃。各縣市區建成區消防站建設達到應建數的100%,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政消火栓建設率達到100%,農村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
——發展擴充專業消防隊伍。在積極爭取增加公安現役編制的同時,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規范合同制消防員、消防文員的招收、管理和使用,政府、企業專(兼)職消防力量和農村、社區志愿消防力量建設全面推進,覆蓋城鄉的消防力量體系進一步健全完善。
——配齊配好消防車輛裝備。科學評估消防裝備配備需求,加強消防車輛裝備建設,提高裝備科技含量,滿足城市應對火災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提升消防經費保障水平。與地方經濟發展水平掛鉤,完善消防經費增長機制,保證消防事業發展經費投入。
——實現火災控制目標。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消防管理體系,提高社會管理水平,全力排查整治火災隱患,積極改善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提升公安消防部隊戰斗力。年度每10萬人口火災死亡率低于0.19,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扼制。
三、工作任務
(一)健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1.加強組織領導。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各級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全市文明城市、平安城市(鄉鎮、村、社區、單位)創建范圍。各級各部門要逐年、逐級、逐部門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要認真部署落實,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考核獎懲。
2.落實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責任。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公安消防部門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督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認定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發改部門將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列入本級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審批重大項目或具一定規模項目時,依據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督促項目單位依法落實建立專職消防隊等事項;財政部門按時、足額撥付消防事業經費,并根據財政收入狀況和消防發展需要,逐年確定消防業務經費基數;規劃、建設等部門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教育、人社部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及考核內容,并督促學校、幼兒園、職業培訓機構等單位實施;質監、工商部門定期會同公安消防部門開展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消防產品的行為;教育、民政、交通、農業、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旅游、安監、人防等部門,根據其主管行業、系統特點,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消除火災隱患。
3.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考評和問責制度。要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評價機制,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責任考評年度目標、政績考核和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社區)和平安地區等考評范圍,嚴格組織督查考評,并將督查考評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每年要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專題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要適時組織檢查并通報檢查情況。對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或在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等方面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及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凡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或1年內發生多次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政府領導及職能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4.建立消防安全評估機制。市政府每2年組織對全市的整體消防安全情況進行專家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城市火災風險、消防站布局和消防車輛裝備布局等,并在綜合評估與規劃的基礎上形成可行性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報告,分階段解決市政消火栓、消防站、消防車輛裝備建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