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強消防信息化建設和應用
各級政府要從政策、經費、科技等方面,積極支持公安消防部隊推進信息化基礎設施和應用平臺建設。要優化、完善網絡基礎設施、安全技術設施和信息中心系統,完成消防信息專網三級網絡建設,以應急通信系統建設(包含短波通信系統、衛星通信系統、350兆集群、常規通信系統、GPS定位系統、移動指揮中心、無線圖傳系統、衛星通信系統)為突破口,切實加強應急通信指揮通信建設,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隊信息化水平。要升級改造消防指揮中心,逐步將消防指揮中心建設為集火警受理及指揮調度系統、情報信息管理系統、GIS系統、消防車輛動態管理系統、錄音錄時系統等的多功能指揮調度中心。要建設標準化信息中心,使其具有良好的伸縮性能,滿足當前需求,并能支持未來業務網點、業務量、業務種類的擴展和與其他機構或部門的連接等對網絡的擴充性要求。要推進消防信息化綜合集成建設,實現圖像、語音、數據各子系統間的互聯互通互操作。要深入推進信息化應用,根據應急通信保障任務需要,緊貼實戰,開展應急通信與滅火救援合成演練,提升應急通信保障能力和水平。信息化建設由市政府統一規劃、統籌協調,避免重復建設。
(六)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在市應急救援支隊建設基礎上,全面推進建立以消防部隊為主體的縣級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和等級指揮機制,建立健全以政府為主導的應急救援調度指揮體系、保障體系和等級聯動機制,加大隊伍建設力度,配齊配全處置各類災害事故任務的器材裝備,明確各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調用、指揮、保障等內容,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應急救援專業訓練和演練。2011年底前,要全部完成縣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任務。
(七)全面推進構筑“防火墻”工程
認真落實《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的實施意見》(攀辦函〔2010〕157號)和《攀枝花市社會單位“四個能力”建設及驗收標準》(攀公發〔2010〕66號),從2010年至2012年用3年時間在全市范圍全面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實現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全面達標、政府部門消防工作“四項責任”全面落實、農村社區火災防控“四個基礎”全面夯實、公安機關消防監管“四個水平”全面提高,逐步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提升社會火災防控水平,確保全市火災形勢穩定。
(八)加強多種形式消防力量建設
各級政府要對轄區消防力量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合理配置,構建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主力、地方和企業專業消防力量為骨干、群眾性消防組織為補充的社會公共消防安全防御體系。要加強公安消防隊站建設,適時增加現有消防站用地面積,完成鹽邊縣、炳草崗、瓜子坪一級消防站及炳三區特勤消防站等隊站建設,啟動格里坪、干壩塘等消防站建設。要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落實專職消防隊員足額的工資、待遇保障和醫療、撫恤政策,督促各企業加大對企業專職隊的投入,督導攀煤聯合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完成專職隊建設。要加強鄉(鎮)消防力量建設,普遍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購買配置簡易消防車、手抬機動泵等消防裝備器材,完善以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滅火器、消防通道為重點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大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業務指導力度,提高其業務素質,全面增強全市滅火救援能力。
(九)加強消防部隊實戰能力建設
公安消防部隊要以打造消防“鐵軍”活動為載體,以提高戰備意識、執行戰備制度、履行戰備職責、完善作戰檔案、提升戰斗保障為重點,全面推進消防部隊戰訓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大力提升消防部隊打大仗、打惡仗的戰斗準備水平,進一步健全消防部隊全勤指揮部執勤值班制度,規范接警出動、戰斗編成、火災撲救、火場通信、處警統計、戰評總結、戰例研討等基礎工作。要以攻堅班建設為龍頭,從實戰需要出發,從難從嚴加強訓練,按照分勤、分地、分時、分級、分崗訓練要求,全面掀起練兵熱潮。適時開展高溫、濃煙、爆炸、毒害、垮塌等危險情況適應性訓練,強化基地化、模擬化、實戰化訓練,著力提升各級指揮人員初戰控制、獨立指揮、臨機處置和綜合協調能力,提高全市消防部隊綜合業務素質和攻堅克難能力。
五、攀枝花市“十二五”消防事業發展支撐保障措施
(一)加強消防安全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府任期目標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要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切實加強分管行業、系統、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由分管領導牽頭的消防安全委員會等議事協調機構,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涉及消防規劃、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消防力量發展、消防經費投入、消防宣傳教育、火災隱患整治等重大問題。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各級政府要明確有關職能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各部門、各行業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落實消防安全檢查、教育培訓、督促隱患整改等消防工作責任,確保消防安全。規劃建設、安監、質監、工商、文化、教育、民政、衛生、體育等部門,要與公安消防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和信息互通函告制度,加強消防安全聯合檢查,形成監管合力。行政許可或監管事項依法需要消防安全檢查的,事先應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通過。
(三)加強消防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要對現行的消防經費增長保障政策、規定進行修訂完善,建立完善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消防經費保障機制。各級財政要將消防業務經費列入本級財政一級預算,并按上級有關文件要求予以保障。要從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中明確一定比例的經費,作為城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補助經費,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要嚴格按照消防建設標準落實有關經費。
(四)落實考核考評機制
各級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評和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每年與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簽訂消防工作責任狀,嚴格組織督查考評,并將督查考評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每年要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上一級政府作專題報告,上一級政府應組織檢查、抽查并進行通報。各級政府要建立和落實消防工作行政問責制度并嚴格獎懲,對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或在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等方面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發生重特大亡人火災事故,除追究火災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