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確,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地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的全面工作;分管領導在協助政府主要領導開展工作的同時,具體負責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的采購、村屯手抬機動泵的采購,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本地鄉鎮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日常運行經費;各地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負責為本地政府專職隊落實協警員,并做好日常管理和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是本地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日常管理和滅火救援工作開展的具體責任人;各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人主要負責組織人員對本地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進行培訓和業務指導,承擔隊員日常訓練指導工作。同時,市政府還成立了以于長海副市長為組長,政府督察室、安監局、公安局、消防支隊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全市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隊的督導推進工作。
《方案》從隊伍選址、車輛和人員配備、加水點建設以及日常運行資金來源等方面對建隊的相關工作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提出了具體的操作辦法。即本地政府專職隊已建設完畢的鄉鎮,可繼續保留原址使用。此后再續建新隊,選址要選在各選在公安派出所院內;專職隊使用的車輛載水不能少于3噸,隊員不能少于12人,其中6人為派出所協警員,其余6人以各村屯義務聯防隊骨干隊員為補充;每個行政村屯都要建設一處可供冬季使用的加水點,要有專業的電源設置和取暖裝置,要設置泄水、排水功能;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運行經費要納入各級鄉鎮政府財政預算,設立統一帳戶,實行專款專用,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資金支配,各地公安派出所和財政所監督實施,縣(市)區政府督察部門與財政部門聯合定期進行檢查。
《方案》要求,在2014年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村要完成手抬機動泵隊伍和加水點建設工作,二分之一的鄉鎮應完成政府專職隊建設任務;2015年3月底前,全市各鄉鎮要全部完成政府專職隊建設工作。市政府將組織專項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將納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