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應急項目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確保采購資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保障各項應急事件采購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我省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含政府部門獲得的捐贈資金)進行應急項目政府采購(以下簡稱應急采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部門獲得的捐贈資金,是指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省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獲得的各類捐贈資金,以及以政府部門名義獲得的國外政府和非政府機構捐贈的資金。
第四條 應急采購是指政府和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后,直接或間接用于搶險救災、緊急救治、安置、防疫和臨時性救助等需要緊急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五條 以下情形屬于應急采購的范圍: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需緊急采購的項目;
(二)因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需緊急采購的項目;
(三)經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認定的其他應急事件需緊急采購的項目。
第六條 應急采購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二)特事特辦,減少環節;
(三)提高效率,保證質量;
(四)規范運作,加強監管;
(五)嚴控價格,就近采購。
第七條 應急采購應當體現國家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第八條 采購人在實施應急采購活動中,要以保證國家利益、人民群眾利益和捐贈人的意愿為宗旨,充分考慮災區救災和恢復重建等的實際需要,合理規劃,公平、公正地組織開展采購活動。
第九條 應急采購實行以自行采購為主的組織形式。采購人需緊急采購的,應寫出書面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經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自行組織采購。對確屬特別緊急,來不及逐級報告的項目,相關部門可先行采購,事后備案。
財政部門收到采購人報送的緊急采購計劃,應立即審核并給出答復。
第十條 采購人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采購活動,并落實采購人員崗位責任制。采購人員及供應商必須在發票等購買憑據上背書簽字。
第十一條 采購人應按以下原則確定供應商范圍:
(一)優先選擇曾經在政府采購項目中中標且履約良好的企業;
(二)可從應急采購供應商庫中選擇供應商;
(三)原則上應選擇三家以上供應商進行詢價。
第十二條 采購當事人應及時簽訂、履行采購合同,并組織驗收工作。采購人要及時支付采購資金,不得拖延。
第十三條 應急采購活動完成10日內,采購項目的采購人、供應商名稱、品種、數量、價格等結果,必須在“甘肅政府采購網”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急采購項目的有關采購文件及憑證應妥善保存,并對采購情況進行統計匯總,以備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監察、審計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應急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采購單位及采購人員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應認真查處。
第十七條 各相關部門或采購人延誤應急采購并影響應急事件處理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應急采購過程中,相關供應商應認真履行應急采購合同,不得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價格不得高于應急事件發生以前的價格水平。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將列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三年內不得進入甘肅省政府采購市場。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緊急采購項目外,發生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行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用所獲捐贈資金采購救災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