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安網訊:從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獲悉,《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下稱《辦法》)已于近日實施,明確若連續兩年不合格,地市主要負責人要向省政府寫檢討。
《辦法》規定,省政府每年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標準視各地經濟發展情況而定。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的消防安全第一負責人,通常意義來講,地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即各地市的市長。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負責人。若考核結果不合格,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要向省政府作書面檢討。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向省政府作書面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