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三年規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要求,積極推動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依托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應對各類災害事故的處置能力,制定本規劃。
一、建設目標
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力爭通過三年的努力,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依托的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基本建成,省、市級綜合性應急救援能力明顯提升,以公安消防信息化為基礎的應急響應及指揮平臺逐步完善,救援裝備和物資設備基本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得到明顯加強。
二、工作任務
(一)推動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1、積極爭取支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建立政府領導掛帥、各相關部門參加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組織領導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和工作會商制度,推動出臺隊伍建設規劃及配套性法規、政策,明確組織體系、人員編配、裝備配備、應急值班、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加強政策引導,提供制度保障。
2、加強應急救援力量。2010年上半年完成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試點任務,總結推廣試點經驗,東部80%、中部50%、西部30%的縣(市、區、旗)建成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公安部將于2010年內分別召開東、中、西部地區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現場會,指導和推動各地加快建設步伐。2011年東部90%、中部80%、西部60%的縣(市、區、旗)完成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并積極推動省、市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2012年依托公安消防部隊的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基本建成,省、市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初步建立。
3、基本消除縣級消防力量空白點。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尚未建立公安現役消防中隊的縣(市、區、旗)政府建立公安消防隊或專職消防隊,除邊疆偏遠地區人口稀少的縣(市、區、旗)外,力爭在2010年底前消除縣級消防力量空白點。并按照每個中隊一般不少于30人的要求,對不達標的中隊要提請當地政府調劑事業編制或招聘合同制消防員予以補充。
4、建強城市消防專業力量。以公安消防特勤隊伍建設為重點,力爭在2011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均建有消防特勤隊伍,普通消防中隊建有救援班或攻堅組,形成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網絡。
(二)提高應急救援保障水平
1、加大經費投入。積極爭取將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2010年6月底前推動政府制定出臺政策規定,明確營房設施、裝備配備、業務工作等保障要求,確保隊伍建設的持續發展。
2、配強裝備器材。要按照《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配齊配強滅火、偵檢、搜尋、救生等器材。2010年東部80%、中部50%、西部30%的縣級隊伍配齊裝備,2011年東部90%、中部80%、西部60%的縣級隊伍配齊裝備,2012年底前所有縣級隊伍全部達標。省、市級公安消防部隊還要著眼本區域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配備技術先進、實用高效的救援器材。
3、健全應急保障。掌握本區域衛生、市政、氣象、交通、環保、供水、供電等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應急裝備物資情況,建立緊急聯動機制。2011年底前推動建立警地聯儲、反應快速的社會化應急保障體系,完善裝備物資儲備,確保一旦發生災情能夠及時調集到位,發揮應有作用。
(三)加強應急救援專業訓練
1、強化救援訓練。加強對各類災害事故處置技術、戰術研究和訓練,強化對新技術裝備的操作應用,提高指揮決策和科學施救水平。2010年底前各地公安消防部隊要建立與公安機關其他各警種及社會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聯勤聯訓制度,開展經常性練兵,明確應急處置職責,扎實做好各項應急準備。
2、強化聯動演練。2010年底前建立與本區域內相關應急救援部門及專業力量的實戰演練制度。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綜合應急救援實戰拉動演練,不斷提高應對各類突發災害事故的處置能力。2010年將在北京組織舉行區域性應急救援綜合演習。
(四)完善應急響應及指揮體系
1、制定完善預案。立足本區域內的危險源和可調用的救援資源,制定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明確災情等級、力量編成、組織指揮、處置程序、通信聯絡和應急保障等內容。2010年編制完成本地50%的災害事故處置預案,2011年編制完成80%的災害事故處置預案,2012年編制完成所有災害事故處置預案,并提請政府批準后實行。
2、搭建應急平臺。依托公安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推動建立政府統一指揮下的綜合應急救援響應和指揮平臺,力爭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綜合應急救援響應和指揮平臺建設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