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交通事故或建筑倒塌事故頻發地區需增配的救援裝備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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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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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或技術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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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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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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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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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探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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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倒塌等災害現場搜尋人員,分音頻、視頻及雷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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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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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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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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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剪切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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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切作業。自備電源,便攜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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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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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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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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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式液壓破拆工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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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事故現場破拆作業,由液壓動力源、切割鏈鋸、切割圓盤鋸、破碎鎬等組成,具有切、割、破碎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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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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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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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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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輪異向切割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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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拆作業,能快速切割硬度較高的金屬薄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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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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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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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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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擊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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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破拆作業,沖擊速率可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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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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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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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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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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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結構的破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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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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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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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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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壓千斤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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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倒塌現場的重載荷撐頂救援,最大升力≥3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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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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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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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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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鋼筋速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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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鋼筋護欄、護網的快速切斷,最大切斷直徑≥20mm,配有蓄電池動力源,能夠快速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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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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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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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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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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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各種類型的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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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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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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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水上事故或洪澇災害多發的地區,其增配救援裝備應不低于表7的規定。
表7 水上事故或洪澇災害頻發地區需增配的救援裝備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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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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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或技術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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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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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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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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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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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救援作業時的專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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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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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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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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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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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救援作業時的專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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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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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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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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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漂浮救生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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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救援。可漂浮于水面,標識明顯,固定間隔處有繩節,不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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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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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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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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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橡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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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救援。體由防老化、防紫外線材料制成。發動機功率≥18kW,承載力≥5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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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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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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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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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拋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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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離拋投救生繩和救生圈。氣動噴射,投射距離≥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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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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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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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其他災害事故和群眾遇險求助事件,其救援裝備配備可根據應急救援任務需要,參照其他相關標準配備。
第十三條 根據應急救援任務需要,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可視情配備不少于5只搜救工作犬,并建設相應設施,配備相關器材。
第十四條 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通信裝備的配備,應參照《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配備綜合性應急救援必需的通信器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