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力度
進一步完善公共消防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做好消防設施建設用地的控制和預留工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要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予以立項,切實解決各地消防站欠賬問題,及早更新危舊營房,深入開展城鎮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達標活動,加快城市消火栓的補建、新建步伐,新建城區、舊城改造和新建開發區、工業區的公共消防設施要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建設率達100%。市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城鎮消防車通道建設和維護工作;供水部門要做好城鄉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同時要推廣節能環保技術,建設中加大對城市中水系統的開發利用;通訊部門應做好消防通訊線路的建設和維護工作,上述部門應每半年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維修,確保設施完整好用。
(四)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適時開展綜合性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市防火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配合,開展聯合執法,加大消防執法力度,形成整治火災隱患合力,營造整治火災隱患的高壓態勢;持續開展不同類別、不同行業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定期研判火災形勢,全面提升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堅決整治重大火災隱患,本著“排查一批、認定一批、掛牌一批、整改一批”的原則,持續開展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工作,全力解決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開展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工作機制,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舉報投訴火災隱患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舉報投訴中心硬件、軟件基礎建設,結合本地實際,落實機構、人員和經費,真正把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建設成為政府管理消防工作的抓手、部門消防工作聯動的橋梁、公安機關多警聯勤的載體、公民參與消防工作的平臺。各旗縣市區要以公安消防大隊為依托,在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并規范運行。
(五)提升社會單位消防管理水平
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61號令等法律法規要求,深化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在2012年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全部達標的基礎上,2013年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單位全部達標,2015年所有社會單位全部達標;按照“從高從嚴管理、超常措施防范”的原則,強化人員密集場所、能源化工企業、易燃易爆、高層地下建筑等易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推行火災高危單位消防管理“四員”制度,推行全市各行業消防安全分級管理的監管模式,深化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開展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專項治理。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設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一、二級重點單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專項治理,有效整改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存在的隱患,使自動消防設施功能完善、運行正常、管理規范,配齊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并能夠熟練操作消防設施和應急處置火災事故,確保投入使用兩年以上的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年度檢測率達到100%;督促使用單位將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檢驗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委托具有相應服務資質的維保企業進行維護保養,在我市銷售自動消防設施的生產企業要在當地設立售后維修點并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定期維護。
(六)深化農村牧區消防建設
將農村、牧區消防工作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應進一步加大農村、牧區消防投入,加強農村牧區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將農村牧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社會綜合管理體系,建立農村牧區消防工作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健全農村牧區消防組織和隊伍建設,進一步明確各層級的消防安全職責。2012年底,80%的蘇木、鄉鎮建成專職、志愿消防隊伍;2013年底,專職、志愿消防隊伍要全部覆蓋各蘇木、鄉鎮。積極開展創建“消防安全示范村鎮”活動,落實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七)做好平安社區消防工作
建立社區消防組織網絡、工作責任和經費保障等制度,完善社區消防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培訓、防火巡查、火災預防警示等制度,督促物業管理單位落實消防管理責任,定期開展防火檢查。開展社區“消防工作室、消防器材箱、志愿消防隊、消防宣傳窗”的四個基礎工程建設。加強對社區弱勢群體的重點關注和監護,配備必要的報警防護設施。2012年,全部社區建立消防警務工作站(室),設立消防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設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點。
(八)建立“草原119”消防安全體系
全面實施“草原119”消防安全體系建設,切實提高全社會抵御火災能力,筑牢城鎮、農牧區消防安全工作大堤,實現消防工作“由城鄉各自為戰向城鄉一體化模式的轉變”,達到政府消防工作責任制有效落實、農村牧區和社區火災防控基礎更加牢固。十二五”期間全市鄉鎮“草原119”服務站點、社區“草原119”消防警務室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各級政府要將“草原119”經費和消防站點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積極完善社會公益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