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夯實城鄉消防安全基礎
6.完善城鄉消防規劃。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城鄉消防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依法編制實施城鄉消防專項規劃,2012年底,各設縣、區全部完成消防規劃編制和修訂工作(或在總體規劃中設消防專篇)。對消防規劃不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及時修訂完善;規劃期限屆滿的,重新組織編制發布。根據產業布局調整情況,組織編制區域性消防規劃,建立規劃實施督查和評估機制,落實消防規劃實施情況年報制度,確保規劃落實到位。到2015年,全市城鄉消防專項規劃編制實施率達到100%。
7.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各級人民政府要開展城市火災風險評估,并把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市建設計劃和財政年度預算;按照城市道路建設規劃和城市供水管網布局,加快推進市政消火栓建設步伐,盡快解決市政消火栓欠帳問題;在城市建設用地內,新(改)建道路應適當加大新建消防管網管徑,以利于長遠發展,且須按規定設置消火栓等供水設施,沒有的要增建補建,損壞的要責成相關部門盡快維修;督促市政部門加強對城市供水基礎設施、公共消防水源的管理和維護。力爭在2015年前在城內的主要河流和湖泊沿岸建立不小于20個消防專用取水點。到2015年,全市市政消防栓達到1300個以上。
8.加強消防裝備建設。各級政府要按照《景德鎮市消防裝備建設評估論證意見》,加大裝備投入力度,逐年配齊配強消防站必配裝備和滅火應急救援防護裝備,不斷優化消防裝備結構,使消防裝備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要加快車輛更新步伐,提高車輛性能,逐步采用性能較高的商用底盤或消防車專用底盤,實現車輛裝備從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能型的根本轉變;要配置滅火、舉高、專勤消防車等特種裝備,根據轄區保衛對象和災害事故特點,逐步調整和優化車輛配備結構;加快個人防護裝備更新頻率,按照消防員服役年限,和個人防護裝備使用壽命,提高防護裝備的更新頻率,縮短服役年限;配齊普通消防站搶險救援類器材,加快配備專業化特種滅火救援裝備;加快完成消防支隊戰勤保障大隊車輛配備和器材裝備配備;2013年,所有縣、區滅火救援器材達標;2014年,所有縣、區滅火救援車輛達標;2015年,全市配備消防車達到53輛、滅火救援器材達到12366件套;加強滅火和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儲備和戰勤保障,建立與市消防戰勤保障大隊和應急物資裝備保障基地為依托,縣、區戰勤保障班組為支干、覆蓋全市的戰勤保障體系,基本滿足滅火應急救援工作需要。
9.加強農村社區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區要求,健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消防安全組織,積極推行“網格化”管理模式,大力實施有專門機構、有防火公約、有宣傳櫥窗、有志愿隊伍、有公共消防器材點的“五有”工程,夯實農村和社區消防安全基礎。公安派出所全部建立消防警務室,指導轄區治保會、保安隊和群眾義務消防隊伍開展群防群治工作。要將消防安全納入農村理事會和社區服務中心工作內容,建立區域聯防和多戶聯防制度,加強針對老幼病殘等特殊群體的消防安全服務,逐年開展“無火災村莊(社區)”、“無亡人火災鄉鎮(街道)”創建評比活動,不斷提升農村和社區火災防控水平。2012年底,60%的街道和鄉鎮實現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30%的行政村和社區達到“責任明晰、機制健全、運行高效”的網格化管理目標;2015年底,100%的街道和鄉鎮實現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100%的行政村和社區網格化管理達標。
(三)強化社會火災防范工作
10.強化消防安全源頭控制。發改、建設、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將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納入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規劃、建設、房管、安監、教育、民政、人力、衛生、文化、文物、人防、旅游等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一律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評級;建立并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工程監理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從嚴控制消防安全源頭關;加強建筑外墻保溫和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的消防安全監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消防產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屋面和外墻保溫材料應在進場前送消防部門備案,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見證取樣檢驗,依法加大對違規外墻保溫材料、裝修材料的清理整治和強制拆除力度;將消防產品監督抽查檢測經費納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持續開展消防產品打假活動,形成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消防產品監管體系。
11.強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火災規律特點,定期開展以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地下建筑、建筑工地、建筑消防設施、低洼危舊房、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九小”場所、“三合一”場所、出租屋、商業密集區域為重點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大力整治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完善重大火災隱患舉報、掛牌督辦和公示公告機制,對依法報請停產停業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應在7日內作出決定,并組織相關部門督促整改;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特別是公共消防車通道、住宅樓(小區)公共消防設施等疑難問題,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上級政府負責督辦。加強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單位落實防范措施,保證用火、用電和工棚、宿舍等臨時性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公共建筑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嚴禁在施工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特別是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現場應建設臨時消防供水設施、消防車通道,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12.強化火災高危場所監管。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超大規模商場市場、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大型易燃易爆單位和大空間、大跨度、在建高層建筑等場所作為火災防范的重中之重,按照“從高從嚴管理、超常措施防范”的原則,全面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火災事故發生;建立火災高危場所消防安全評價制度,定期組織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將評價結果作為單位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參考依據,督促所有火災高危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到2015年,全市所有火災高危場所全面納入消防安全評價體系,并全部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13.強化社會消防管理創新。各級消防部門要深化消防行政審批和警務機制改革,推行警務公開、述職述廉和誠信承諾等模式,大力優化消防政務環境,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和完善并聯審批、集中辦理、上門服務、“96119”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來信來訪處置機制,強化消防執法規范化和監督信息化建設,提升服務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動消防技術服務行業誠信自律,建立完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及其服務項目備案審查機制;引導單位將消防安全狀況納入信用等級評定、財產保險費率調整等內容,發揮社會中介組織作用,培育和發展消防技術咨詢、消防檢測評估、火災責險投保等機構,嚴格資質審批和市場準入,加強監管指導,督促規范行為,提高服務質量。